办理条件
对象: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
条件: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办理材料
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各一式二份);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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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各县级材料
政策问题
办理残疾人证不收取工本费。指定机构(医院)评定残疾类别、等级的相关费用以及照片等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个人自理;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当地财政予以补贴。
期满换领
残疾人证有效期十年。期满可到批准残联换领,换领时需去指定评残机构(医院)重新评定。
类别等级变更
残疾类别或等级发生变化的,须到指定机构(医院)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批准残联根据评定结果重新核发残疾人证。
遗失补办
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批准残联,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第一次补发残疾人证的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B1”,第二次补发加“B2”,依次类推。
迁移
残疾人户口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迁入地残联对原残疾评定有异议的,可要求在迁入地当地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户口迁移后超过半年没有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的,原发证残联冻结其残疾人证,超过一年的注销其残疾人证。
注销
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或死亡的,则注销其残疾人证;注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的认定,以指定机构(医院)作出的残疾评定结论为准。
争议处理
残疾人证申请人对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市级残联申请重新评定,经地市级残联同意后到指定的医院或专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如仍有异议,可向省级残联提出申请,由省级残联组织专家进行评定,该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或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
2.评定。由当地残联和卫生健康部门共同指定的评残机构(一般为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对申请人进行残疾评定,填写评定表并加盖公章。
3、审核、办证。县级残联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予以办证。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的,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