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甘肃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甘肃矿区残联: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甘肃省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各市州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全省第二代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工作。
二〇〇九年十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甘肃省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 发放管理工作,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保证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各级政府的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国残联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精神,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甘肃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享受国家和各级政府优惠政策及特别扶助的依据。
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的残疾人证,不能作为确定其行为能力的依据。
第三条 残疾评定标准依据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标准》(以下简称《残疾标准》)执行。凡是户籍在本省范围内,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
各类别残疾等级全部分为四级。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人为重度残疾人。
第四条 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套印中国残联印章。视力残疾人证采用红色磨沙人造革皮面,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磨沙人造革皮面。
第五条 残疾人证发放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省、市、县三级残联发放与管理制度,并建立全省残疾人证管理系统,全面管理残疾人证发放工作。中央、省属企业残疾人证采取集中办理形式,由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协助各县(市、区)残联办理。
第六条 残疾人证工本费由省残联承担,县区市残联对批准领证的残疾人实行免费发放。到医疗机构评定残疾类别、等级的费用及照片等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个人自理。对于生活困难的申请人应协调有关部门予以优惠或减免。
第七条 申办残疾人证一律使用省残联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各级残联不得随意删减内容。
第八条 各级残联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残疾人证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严格规范登记、备案、统计和上报工作,加强残疾人证的管理和监督,严防假冒、伪造残疾人证。
第九条 各级残联及其工作人员对因制作、核发、查验残疾人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要严格执行与省残联签署的保密协议。办证业务人员实行备案制度,调换必须向省残联报告。
残疾人证办理程序
第十条 申请:初次申办残疾人证及第一代证换领第二代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均应携带下列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县区市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残疾人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一)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人7张二寸近期免冠白底照片;
(四)其他必要材料。
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智力残疾人申办残疾人证,必须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办理。
已申领第一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户籍已迁移但没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的,不再要求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直接向现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按第一次申领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受理:县区市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户口簿与申请表内容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将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证管理系统,并根据申请人身体情况安排进行残疾评定。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残疾评定:分为目测评定和医院评定。
1、目测评定:对于残疾特征明显,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办证人员直接开具《残疾评定表》一式三份,由县区市残联进行目测评定。必须组成由理事长为组长的3人直观目测评定小组,填写《残疾评定表》,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所有目测评定人签字、加盖公章。
经相关部门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03)、《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等2004.11)、《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国家质检总局2002.12)评定的肢体残疾人,其等级符合《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中的肢体残疾等级对应关系者不再重新评定,按照对应关系确定其等级。目测评定小组人员填写《残疾评定表》,明确记录参照依据、相对应的类别、等级,并将《甘肃省职工工伤证》、《甘肃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伤残军人审批表》、《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原始材料复印件留存归档。
2、医院评定:对于其他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办证人员开具《残疾评定表》一式三份,并填写相关内容、粘贴照片,指导申请人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残疾评定。指定医疗机构在核实申请人身份后,对申请人进行医疗诊断并提出明确的残疾评定结果,填写《残疾评定表》并加盖公章。
残疾评定医院原则上由同级残联会同卫生部门共同指定,必须是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报市州残联审定批准后,报省残联备案。评定医生应登记在册,医生资历在同级残联存档备查;评定医生应对评定结果负责。
申请人对残疾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到市州残联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医疗诊断,对市州指定医疗机构做出的残疾评定仍有异议的,提交省残联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最终评定。
多重残疾者,经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同意,可以进行一种或多种残疾类别的目测评定或医院评定。多重残疾的等级以残疾最重的等级为准,类别为“多重残疾”。确定为“多重残疾”的,应在残疾人证备注中记录各类别及等级,并加盖公章。
3、残疾评定期限:《残疾评定表》自开出当日起一个月内有效。超期后应重新领取《残疾评定表》。申请人应在开具《残疾评定表》五日内到指定的医院预约评定时间。
第十三条 初审、填发:申请人完成目测评定或医院评定后,将《残疾评定表》交回到县区市残联。县区市残联办证人员对申请人相关材料及残疾评定结果进行审核。符合标准者,将《残疾评定表》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证管理系统,网上提交县区市残联理事长审核。不符合残疾标准者,将评定表一份交给申请者,予以退回。
县区市残联理事长审核通过后,网上提交市州残联复审。同时按照残疾评定结果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将已粘贴申请人照片的残疾人证及申请表、评定表等材料一式三份报市州残联。
初审员必须由理事长担任并在残疾人证填发人处签字,在填发机关栏加盖填发机关公章。
第十四条 审核、批准、备案:市州残联复审员根据残疾标准和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对申请人办证申请、县级残联的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果、县级残联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对于不符合残疾标准、初审意见错误或不明确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者,予以退回,不予批准。
对于符合残疾标准、县级残联受理、初审意见正确并符合程序规定者,予以批准,在批准机关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照片上加盖钢印。申请表和评定表一式一份留存市州残联存档。
第十五条 制证、发放:县区市残联收到市州残联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材料后,用第二代残疾人证管理系统打印残疾人证并发放,县区市残联留存一份申请表和评定表。
第十六条 领取、保存:申请人到县区市残联领取经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本人保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
残疾人证管理
第十七条 残疾人证管理发放,各级残联职责如下:
县级残联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申请人办证申请,指定残疾评定机构、组织残疾评定机构对申请办证的残疾人进行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残疾人证初审、录入、填发并向市级残联报审,宣传动员残疾人积极办证及本级档案管理。对于无法出门的老年残疾人或残疾程度较重的申请人,县级残联有义务组织相关专业人员,上门为其着想和予以残疾评定。乡镇(街道)残联实时摸清底数,做好配合。县级残联设业务员和初审员,承担初审批准的责任。
市级残联负责审核所属县级残联报送的残疾人证复审、批准、备案,负责本级档案管理和对县区市评残医生培训、办证人员管理,检查监督所属县级残联办证工作。市级残联设复审员,承担批准职责。
省残联对全省残疾人证办理和发放工作具有指导、监督、检查职责,并定期进行检查以确保全省残疾人证发放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残疾人证号以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代码为基础,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编码格式一律实行20位编码,由18位身份证号加1位残疾类别代码和1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如:
6201**********0013 4 3
残疾等级代码
残疾类别代码
18位公民身份证号码
残疾类别代码
视力残疾: 1
听力残疾: 2
言语残疾: 3
肢体残疾: 4
智力残疾: 5
精神残疾: 6
多重残疾: 7
残疾等级代码
一级: 1
二级: 2
三级: 3
四级: 4
残疾人证应当注明残疾类别,残疾类别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
未成年人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证上必须填写法定监护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一律登记使用大写汉字(壹、贰、叁、肆),其他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没有身份证的未成年人残疾人可凭户口簿确认身份证号。
第十九条 换领。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的,应当换领残疾人证。申请人应携本人身份证、污损残疾人证到原受理县区市残联申请。
申请换领的,登记信息要与原残疾人证一致。旧证由县区市残联收回并销毁。
第二十条 补领。残疾人证遗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原受理县区市残联,声明作废并免费补领。申请人应携本人身份证到原受理县区市残联申请。
补发的残疾人证号在原证号20位编号后加印“B”,第二次补发加印“B2”,依此类推。同时,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残疾人证管理系统中标明作废。
第二十一条 迁移。持证人户籍地迁移,且符合下列情形 的,应当申请迁移残疾人证:
(一)在甘肃省内迁移的;
(二)从外省(直辖市、自治区)迁入甘肃省的;
(三)迁出甘肃省的。
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应携带残疾人证、户口簿、身份证,到原受理县区市残联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
迁出地县区市残联为残疾人开具《残疾人证迁移单》,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迁出日期并加盖公章,将《残疾人证申请表》、《残疾评定表》等原始档案密封并加盖公章后,全部随《残疾人证迁移单》转出,并及时在残疾人证管理系统中注销。
迁入地县区市残联,将迁入残疾人的残疾人证收回,与转来的档案材料一并存档,重新填发残疾人证,证号不变。同时将档案材料输录到残疾人证管理系统中,将复印件上报市州残联备案。
第二十二条 变更。对残疾人证中有关内容需要变更的,应由申请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材料及证件到发证残联办理相关变更手续,重新换证,证号不变,相关资料存入原档案。
第二十三条 注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残疾人证: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经残疾评定,持证人康复脱残,身体状况已不符合《残疾标准》的;
(三)自愿提出注销请求的;
(四)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持证残疾人的档案资料必须包括《残疾人证申请表》、《残疾评定表》、身份证复印件;有监护人的要有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有迁移、变更等其他情况的要有其相关资料。
《残疾人证申请表》、《残疾评定表》、残疾人证的照片必须相同,不得使用不同年度、不同版本的照片。
对不符合标准的《残疾人证申请表》和《残疾评定表》单独存档以备查。
第二十五条 持证人对残疾人证要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他人使用。
第二十六条 第二代残疾人证全部由计算机打印,除备注栏以外手写或涂改均为无效。各级残联应加强对空白和作废残疾人证管理,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残联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残疾人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抵押残疾人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残疾人证的;
(四)冒用他人残疾人证或者使用骗领的残疾人证的。
第二十八条 发现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残疾人证的,应当及时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伪造、变造的残疾人证和骗领的残疾人证,应当予以收缴。
第三十条 各级残联办理残疾人证时一律不得有下列行 为:
(一)向残疾人收取费用;
(二)强迫、引诱办理;
(三)在本人或其监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
(四)为不符合《残疾标准》的人办理;
(五)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
有上述行为的,上一级残联可以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残联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残联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市州可根据本细则和当地实际情况, 制定实施意见,报省残联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格式文本,由省残联统一制作。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残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