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残联关于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残联,省残联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基金会: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财社[2014]13号)和中国残联《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省残联制定了《省残联关于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现将《省残联关于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从2014年12月下旬全面启动,试点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残联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省 残 联
2014年11月4日
省残联关于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
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财社[2014]1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厅发[2014]47号)精神,为推动开展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 基本原则
坚持“注重绩效、严格程序、公开透明、加强监管、完
善机制、培训宣传”的基本原则,围绕全省残疾人享有更高水平的社会保障和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积极探索残疾人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服务,共同做好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
- 时间要求
1、2014年底前,试点工作全面启动,确定试点地区,制定具体项目实施办法。
2、2015年,试点项目全面实施,各试点地区加快实施进度,认真做好试点工作。
3、从2016年起,全省在试点工作基础上,逐年扩大试点范围,到2020年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机制,形成残疾人公共服务体系。
三、购买范围
根据我省残疾人工作实际,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一)残疾人康复辅具配置(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1、假肢、矫形器装配。
2、助听器验配、调试、维护维修。
3、低视力助视器适配。
4、残疾人生活自助及护理用具适配。
5、轮椅适配。
6、其他辅助器具适配。
(二)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服务
1、残疾儿童康复训练。
2、残疾儿童治疗。
3、0-6岁儿童残疾初筛、复筛、诊断。
(三)残疾人照料服务
1、机构托养服务。
2、机构供养服务。
3、居家托养服务。
4、日间照料服务。
5、生活照料服务。
(四)残疾人就业培训与岗位提供服务
(五)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
1、住宅公共空间无障碍改造。
2、乡村民居无障碍改造。
3、卧室无障碍改造。
4、卫生间无障碍改造。
5、厨房无障碍改造。
四、工作程序
(一)编制购买计划。购买主体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年度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计划,包括服务项目、购买方式、数量和质量、预算、具体要求等内容。
(二)组织实施采购。购买主体应根据批复的购买项目和资金预算,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选定承接主体。及时将购买残疾人服务信息通过当地政府采购网和残联网站向社会公告。
(三)签定服务合同。购买主体应与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残疾人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数量、金额、质量、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监督检查方法、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四)严格履约管理。购买主体应按照合同及时支付资金,并根据约定服务条款和监督检查方法,加强对项目实施状况的监督管理,掌握承接主体的履约情况。发现承接主体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时间提供相关服务的,应及时沟通、限时整改,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终止合约。
(五)开展绩效评价。项目实施阶段或全部结束后,购买主体应按照规定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建立由购买主体、残疾人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评审机制,对购买的残疾人服务进行全面评价,适当加大受益对象评价的比重,突出对一定比例的受益对象的抽样调查,对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服务的专业化水平等进行综合、客观的评价。建立绩效评价与后续采购相衔接的管理制度,对于服务项目验收或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承接主体,在同类项目的采购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的绩效评价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保障措施
试点工作要从残疾人需求和当地实际出发,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开展试点工作,积极开展跟踪问效,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完善试点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残联成立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州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责任。要按照确定的范围和框架体系,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并做好各项制度、政策之间的配套和衔接,逐步使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加强资金保障。试点市州残联组织应科学测算服务项目和补助标准,合理编制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资金预算。通过加大财政预算安排、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以及积极自筹资金等措施,统筹解决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所需资金,提高资金保障能力。
(三)培育承接主体。各地在全面提升现有残疾人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和竞争能力,发挥服务残疾人已有经验优势的基础上,要注重培育热心支持公益事业的其他社会组织和机构,确保服务供需的基本平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市场竞争手段,择优确定承接主体,同时建立退出机制,促进承接主体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确保服务对象能够享受优质、高效的服务。
(四)加强监督管理。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和发挥市场作用的要求,切实发挥残联组织在试点工作中的作用。试点市州残联要认真履行购买主体职责,建立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对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方式、效果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及时纠正出现的问题。按规定做好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建立联系制度。省级残联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分类指导,着重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与联系督导,加强信息沟通,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六)做好培训宣传。各级残联应针对试点工作实际需求,在服务内容、购买方式、标准规范、管理机制、绩效评价等方面进行培训,准确掌握政府购买服务的精神实质和具体要求,提高执行政策的自觉性和管理水平,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同时,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政策措施、示范典型,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为推进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