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联办公厅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垦区残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国基本医疗康复保障水平,满足广大残疾人及其他功能障碍者的康复需求。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将康复综合评定等20项新增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对相关工作作出部署。
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将更多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有关工作,经中国残联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提高认识
将更多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是保障残疾人康复权益,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的格外关心、格外关注。各地残联要充分认识国家出台这项政策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掌握《通知》精神,全面准确掌握新增康复项目的内容及有关支付范围、使用管理、费用审核等方面的要求。
二、大力加强宣传
将更多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事关广大残疾人的切身利益,各地残联要在全面准确掌握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工作,提高广大残疾人及相关康复机构对《通知》的知晓率。对残疾人和社会有关方面存在的政策理解问题,各地残联要主动协调当地有关部门给予明确解释和解答。
三、切实推动落实
各地残联要按照《通知》要求,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2016年6月30日前将“康复综合评定”等20项新增康复项目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同时,要继续发挥好“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不断了解、反映残疾人的医疗康复需求,积极争取政府和社会加大投入,做好残疾人康复救助。
请各省(区、市)残联于9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报送至中国残联康复部。
联系人及电话:中国残联康复部一处申扬 010-66580397
中国残联办公厅
201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