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残联各专门协会章程的通知 甘残联组联字[2007] 1号
各市(州)、县(区、市)残联及各专门协会,甘肃矿区残联及专门协会:
2月4日,省残联四届五次主席团会议期间,省各专门协会分别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省5个协会章程,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市州、县区市专门协会不再另行制定章程。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日
甘肃省盲人协会章程
(2003年8月19日省盲人协会四届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2007年2月4日省盲人协会四届五次全体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甘肃省盲人协会(简称甘肃省盲协)是全省盲人的群众组织,是甘肃省残疾人联合会的专门协会,接受甘肃省残疾人联合会领导。
第二条 本会宗旨:弘扬人道主义思想,代表盲人的共同利益,反映盲人的特殊需求,维护盲人的合法权益,宣传、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盲人,促进盲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及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公共道德规范。
第四条 本会地点: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168号。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密切联系盲人,反映盲人的意见和需求,争取和维护盲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为盲人参与社会生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六条 团结、教育盲人遵守国家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第七条 促进盲人康复、扶贫、教育、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及残疾预防等工作。
第八条 推动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盲人辅助用品用具的研制开发与推广应用;为盲人按摩等具有盲人特色的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服务和监督。
第九条 参与、举办与盲人有关的各类培训,推动文化扫盲工作;组织开展各种有益于盲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 十 条 在盲人中推荐残疾人工作者。
第十一条 承办省残联委托的专项工作。
第十二条 通过市(州)残联,联系并指导市(州)盲人协会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代表甘肃盲人参加中国盲人协会和国际盲人组织的活动,开展同各省盲人组织的友好往来与合作。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四条 全省盲人代表会议
全省盲人代表会议由省残联全省代表大会中的盲人代表组成。职权是:
(一)审议省盲协工作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省盲协章程;
(三)选举省盲协委员会委员;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全省盲人代表会议每届五年,与省残联代表大会同期举行。全省盲人代表会议须有盲人代表中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名誉职务
省盲协可设名誉主席,由省盲协委员会聘请。
第十七条 省盲协委员会
省盲协委员会在全省盲人代表会议闭会期间,负责贯彻省残联主席团会议决议和盲人代表会议决议。职权是:
(一)选举主席、副主席;
(二)执行省残联主席团会议决议和全省盲人代表会议的决议;
(三)向全省盲人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四)向全省盲人代表会议提出本会章程修正案;
(五)检查、监督本会章程的实施;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省盲协委员会委员从全省盲人代表会议的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九条 省盲协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并经委员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选举时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其选举结果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经省残联主席团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省盲协的日常工作由省残联专门协会办公室承担,组联处负责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省盲协委员会。
甘肃省聋人协会章程
(2003年8月19日省聋人协会四届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2007年2月4日省聋人协会四届五次全体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甘肃省聋人协会(简称甘肃省聋协)是全省聋人的群众组织,是甘肃省残疾人联合会的专门协会,接受甘肃省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第二条 本会宗旨:弘扬人道主义思想,代表聋人的共同利益,反映聋人的特殊需求,维护聋人的合法权益,宣传、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聋人,促进聋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及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公共道德规范。
第四条 本会地点: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168号。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密切联系聋人,反映聋人的意见和需求,争取和维护聋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为聋人参与社会生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六条 团结、教育聋人遵守国家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第七条 促进聋人康复、扶贫、教育、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及残疾预防等工作。
第八条 推动无障碍设施建设和聋人辅助用品用具的研制开发与推广应用;为中国手语、影视字幕、聋儿康复等具有聋人特色的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服务和监督。
第九条 参与、举办与聋人有关的各类培训,提高聋人的综合素质;组织开展各种有益于聋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 十 条 在聋人中推荐残疾人工作者。
第十一条 承办省残联委托的专项工作。
第十二条 通过市(州)残联,联系并指导市(州)聋人协会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代表甘肃聋人参加中国聋人协会和国际聋人组织的活动,开展同各省聋人组织的友好往来与合作。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四条 全省聋人代表会议
全省聋人代表会议由省残联代表大会中的聋人代表组成。职权是:
(一)审议省聋协工作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省聋协章程;
(三)选举省聋协委员会委员;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全省聋人代表会议每届五年,与省残联代表大会同期举行。全省聋人代表会议须有聋人代表中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名誉职务
省聋协可设名誉主席,由省聋协委员会聘请。
第十七条 省聋协委员会
省聋协委员会在全省聋人代表会议闭会期间,负责贯彻省残联主席团会议决议和全省聋人代表会议决议。职权是:
(一)选举主席、副主席;
(二)执行省残联主席团会议决议和全省聋人代表会议决议;
(三)向全省聋人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四)向全省聋人代表会议提出本会章程修正案;
(五)检查、监督本会章程的实施;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省聋协委员会委员从全省聋人代表会议的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九条 省聋协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并经委员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选举时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其选举结果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经省残联主席团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省聋协的日常工作由省残联专门协会办公室承担,组联处负责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省聋协委员会。
甘肃省肢体残疾人协会章程
(2003年8月19日省肢体残疾人协会四届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2007年2月4日省肢体残疾人协会四届五次全体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甘肃省肢体残疾人协会(简称甘肃省肢协)是全省肢体残疾人的群众组织,是甘肃省残疾人联合会的专门协会,接受甘肃省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第二条 本会宗旨:弘扬人道主义思想,代表肢残人的共同利益,反映肢残人的特殊需求,维护肢残人的合法权益,宣传、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肢残人,促进肢残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及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公共道德规范。
第四条 本会地点: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168号。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密切联系肢残人,反映肢残人的意见和需求,争取和维护肢残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为肢残人参与社会生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六条 团结、教育肢残人遵守国家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第七条 促进肢残人康复、扶贫、教育、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及残疾预防等工作。
第八条 推动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及肢残人辅助用品用具的研制开发与推广应用;为残疾人机动车等具有肢残人特色的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服务和监督。
第九条 参与、举办与肢残人有关的各类培训,提高肢残人的综合素质;组织开展各种有益于肢残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 十 条 在肢残人中推荐残疾人工作者。
第十一条 承办省残联委托的专项工作。
第十二条 通过市(州)残联,联系并指导市(州)肢残人协会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代表甘肃肢残人参加中国肢残人协会和国际肢残人组织的活动,开展同各省肢残人组织的友好往来与合作。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四条 全省肢残人代表会议
全省肢残人代表会议由省残联代表大会中的肢残人代表组成。职权是:
(一)审议省肢残人协会工作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省肢残人协会章程;
(三)选举省肢残人协会委员会委员;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全省肢残人代表会议每届五年,与省残联代表大会同期举行。全省肢残人代表会议须有肢残人代表中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名誉职务
省肢残人协会可设名誉主席,由省肢残人协会委员会聘请。
第十七条 省肢残人协会委员会
省肢残人协会委员会在全省肢残人代表会议闭会期间,负责贯彻省残联主席团会议决议和全省肢残人代表会议决议。职权是:
(一)选举主席、副主席;
(二)执行省残联主席团会议决议和全省肢残人代表会议决议;
(三)向全省肢残人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四)向全省肢残人代表会议提出本会章程修正案;
(五)检查、监督本会章程的实施;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省肢残人协会委员会委员从全省肢残人代表会议的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九条 省肢残人协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并经委员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选举时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其选举结果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经省残联主席团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省肢残人协会的日常工作由省残联专门协会办公室承担,组联处负责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省肢残人协会委员会。
甘肃省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章程
(2003年8月19日省智力残疾人亲友会四届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2007年2月4日省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四届五次全体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甘肃省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简称甘肃省智协)是全省智力残疾人及亲友的群众组织,是甘肃省残疾人联合会的专门协会,接受甘肃省残疾人联合会领导。
第二条 本会宗旨:弘扬人道主义思想,代表智残人的共同利益,反映智残人的特殊需求,维护智残人的合法权益,宣传、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智残人,促进智残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及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公共道德规范。
第四条 本会地点: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168号。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密切联系智残人及其亲友,反映他们的意见和需求,沟通他们与社会之间的联系,争取和维护智残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为智残人参与社会生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六条 团结、教育智残人及其亲友遵守国家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培养智残人决定自己事情的能力,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第七条 促进智残人康复、扶贫、教育、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及残疾预防等工作。
第八条 推动智残人辅助用品用具的研制开发与推广应用;开展调查研究,为智残人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服务和监督。
第九条 参与、举办与智残人及其亲友有关的各类培训,开展科学知识宣传普及和经验交流活动;组织开展各种有益于智残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 十 条 在智残人及其亲友骨干中推荐残疾人工作者。
第十一条 承办省残联委托的专项工作。
第十二条 通过市(州)残联,联系并指导市(州)智残人及亲友协会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代表甘肃智残人及其亲友参加中国智协和国际智残人组织的活动,开展同各省智协组织的友好往来与合作。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四条 全省智残人及亲友代表会议
全省智残人及亲友代表会议由省残联代表大会中的智残人及亲友代表组成。职权是:
(一)审议省智协工作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省智协章程;
(三)选举省智协委员会委员;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全省智残人及亲友代表会议每届五年,与省残联代表大会同期举行。全省智残人及亲友代表会议须有智残人及亲友代表中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名誉职务
省智协可设名誉主席,由省智协委员会聘请。
第十七条 省智协委员会
省智协委员会在全省智残人及亲友代表会议闭会期间,负责贯彻省残联主席团会议决议和全省智残人及亲友代表会议决议。职权是:
(一)选举主席、副主席;
(二)执行省残联主席团会议决议和全省智残人及亲友代表会议决议;
(三)向全省智残人及亲友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四)向全省智残人及亲友代表会议提出本会章程修正案;
(五)检查、监督本会章程的实施;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省智协委员会委员从全省智残人及亲友代表会议的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九条 省智协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并经委员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选举时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其选举结果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经省残联主席团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省智协的日常工作由省残联专门协会办公室承担,组联处负责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省智协委员会。
甘肃省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章程
(2003年8月19日省精神残疾人亲友会四届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2007年2月4日省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四届五次全体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甘肃省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简称甘肃省精协)是全省精神残疾人及亲友的群众组织,是甘肃省残疾人联合会的专门协会,接受甘肃省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第二条 本会宗旨:弘扬人道主义思想,代表精神残疾人的共同利益,反映他们的特殊需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宣传、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精神残疾人,促进精神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及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公共道德规范。
第四条 本会地点: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168号。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密切联系精神残疾人及其亲友,反映他们的意见和需求,争取和维护精神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为精神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六条 团结、教育精神残疾人及其亲友遵守国家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鼓励精神残疾人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第七条 促进精神残疾人康复、扶贫、教育、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及残疾预防等工作。
第八条 开展调查研究,为精神残疾人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服务和监督。
第九条 参与、举办与精神残疾人及亲友有关的各类培训,开展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和经验交流活动;组织开展各种有益于精神残疾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 十 条 在精神残疾康复者及亲友骨干中推荐残疾人工作者。
第十一条 承办省残联委托的专项工作。
第十二条 通过市(州)残联,联系并指导市(州)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代表甘肃精神残疾人及其亲友参加中国精协和国际精神残疾人组织的活动,开展同各省精协组织的友好往来与合作。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四条 全省精神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会议
全省精神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会议由省残联代表大会中的精神残疾人及亲友代表组成。职权是:
(一)审议省精协工作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省精协章程;
(三)选举省精协委员会委员;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全省精神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会议每届五年,与省残联代表大会同期举行。全省精神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会议须有精神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中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名誉职务
省精协可设名誉主席,由省精协委员会聘请。
第十七条 省精协委员会
省精协委员会在全省精神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会议闭会期间,负责贯彻省残联主席团会议决议和全省精神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会议决议。职权是:
(一)选举主席、副主席;
(二)执行省残联主席团会议决议和全省精神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会议决议;
(三)向全省精神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四)向全省精神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会议提出本会章程修正案;
(五)检查、监督本会章程的实施;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省精协委员会委员从全省精神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会议的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九条 省精协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并经委员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选举时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其选举结果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经省残联主席团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省精协的日常工作由省残联专门协会办公室承担,组联处负责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省精协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