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评定和残疾人证换发工作
一、在办理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时,依据新的残疾评定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残疾评定标准为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原中国残联〔 1995 〕残联组联字第 61 号文件颁布的管理办法和《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作废。
二、什么样的人可以申办残疾人证?
凡是符合残疾评定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三、申办残疾人证的原则是什么?
残疾人证办理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县两级管理发放制度。申请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自愿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办理。
四、各级残联换发残疾人证工作的相关职责?
县级残联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申请人办证申请,指定、组织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进行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填发残疾人证并向市级残联报审,负责本级档案管理。
市级残联负责审核所属县级残联的报送证件、残疾评定程序、结果等,承担批准职责,负责本级档案管理,检查监督所属县级残联办证工作。
省级残联负责监督、检查发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