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甘残联发﹝2016﹞64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各市(州)、甘肃矿区残联、卫生计生委(局)、扶贫办、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残联、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16〕27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甘政发〔2015〕8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实现到2020年普遍满足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需求的目标,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办、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部门共同制定了《甘肃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和工作职责,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残疾人联合会 甘肃省卫生计生委
甘肃省扶贫办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社厅
2016年9月27日
甘肃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
实施方案(2016-2020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残联、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16〕27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甘政发〔2015〕8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实现残疾人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目标,制定本方案。
一、背景
目前,全省187.1万残疾人中,55万农村残疾人尚未脱贫,20万城镇残疾人生活困难。据中国残联专项调查数据显示,有近60%的残疾人有康复服务需求,但是在过去一年里得到康复服务的残疾人不足20%,而且对不同类型残疾人康复服务手段单一,康复服务覆盖率低、同质化现象多,便捷性弱,连接残疾人的“最后一公里”不通畅等。因此,对残疾人实施个体化、人性化的精准康复服务是推动残疾人精准扶贫的基础工程。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上下正在全面展开以打赢扶贫攻坚为主的“一号工程”,大力实施“1236”扶贫攻坚行动和“1+17”精准脱贫行动,残疾人精准康复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大好形势。充分利用残联组织“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工作网络,充分发挥乡镇、村社残联组织的重要作用,努力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实用性的精准康复服务,对进一步加快推动残疾人小康进程,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引,认真学习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践行五大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和“普遍满足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需求”的目标,着力突破机构建设、资金投入、管理提升、人才培养四个关键,夯实残疾人康复工作基础,积极拓展康复服务覆盖面,大力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确保残疾人康复项目和重点工作统筹安排、协调推进,努力实现“十三五”全省残疾人康复工作新的跨越。
三、实施原则
坚持政府负责、部门配合;坚持目标导向、全面覆盖;坚持精准理念、县为主体;坚持聚焦靶向,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四、任务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省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80%以上。
(二)年度目标
省残联每年下达全省年度任务目标:
1、纳入康复专项/医保的残疾人服务人数
根据《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上一年度康复需求人数,结合本年度医保保障范围及康复事业资金筹集情况,确定全省年度纳入康复专项/医保的残疾人服务人数。各市(州)自行确定纳入本地区康复专项/医保的残疾人服务人数。
要确保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优先纳入。
原则上享有一年康复专项救助的残疾人,第二年不再享受该救助。但是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各市(州)也可结合当地资金投入情况,适当扩大纳入范围。
2、未纳入康复专项/医保残疾人数
每年对《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中有康复需求且未纳入康复专项/医保的残疾人开展康复服务。
五、经费补贴标准
(一)已纳入康复专项/医保
已经纳入医保和医疗救助的康复服务项目,应首先统筹使用医保、医疗救助资金,不足部分或未纳入医保、医疗救助的康复服务项目,再使用康复专项资金。
省残联根据每年资金筹集情况,制定康复专项补贴标准。
2016年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康复专项补贴标准(参照):0-6岁残疾儿童,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每人8.85万元(含人工耳蜗产品、植入手术及康复训练),听力残疾儿童(助听器)每人1.92万元(含助听器产品、适配及康复训练),肢体残疾儿童每人1.32万元(含矫形器产品、适配及康复训练);智力残疾和孤独症儿童每人1.2万元;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人均1000元;基本康复服务人均190元。
各县(市、区)残联可结合当地残疾人康复实际需求,对补贴标准适当进行调整,但不能低于省残联制定的补贴标准。对于基本康复服务补贴,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康复需求,制定残疾分类补贴标准。
(二)未纳入康复专项/医保
各市(州)可根据当地资金投入情况,通过医疗救助、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社会募集、有偿服务等多种形式,按照《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为残疾人开展康复服务。
六、工作时限
2016年至2020年年底。
七、工作体系
(一)组织管理体系
将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脱贫攻坚规划,与精准扶贫、健康扶贫等协调实施。
建立各部门统一协调配合工作机制。残联、卫生计生、扶贫办、民政、人社、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共同组织实施全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
——省残联 牵头制定全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督导各地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进度;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资金分配及管理;根据中国残联《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内容和要求,制定全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协调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成立省级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专家技术指导组;制定康复专项补贴标准;开展全省工作培训;开展宣传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 会同省残联制定全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协助省残联建立全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专家技术指导组;落实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政策,将残疾人康复服务融入深化医改大局,结合健康扶贫工程,对贫困残疾人实施分类救治,提供医疗康复服务;开展残疾儿童筛查工作,实现筛查信息数据共享,加强0-6岁残疾儿童出生缺陷早期干预工作;加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康复技术培训。
——省扶贫办 会同省残联制定全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全省脱贫攻坚工程,结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各项政策措施和专项扶贫,做好对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扶贫的支持工作。
——省财政厅 会同省残联制定全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负责审核拨付年度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有关残疾人康复服务项目资金和我省残疾人康复专项经费。
——省教育厅 会同省残联制定全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协助残联建立全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专家技术指导组;加强特殊教育教师培训;支持残疾人康复机构在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
——省民政厅 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贯彻落实工作,假肢、矫形器等康复辅具配备及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肢体矫形手术工作。
——省人社厅 会同省残联制定全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负责将残疾人康复服务项目纳入医疗保障范围。
各市(州)、县(市、区)相关部门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开展本地区工作培训;加强本地区督导检查;做好资金筹措、分配及监督管理工作。
(二)技术指导体系
各级残联、卫生计生、扶贫办、民政、人社、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成立本地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为制定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确定定点康复评估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制定相关康复服务标准、规范提供技术支持;开展对承接当地康复服务的机构管理和技术人员、社区康复协调员、社区(村)医生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和评估工作,使其掌握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流程和相关报表填报要求,保障康复服务质量和效果。
八、工作流程
1、建立工作队伍
为每个社区(村)配备一名社区康复协调员,与社区(村)医生、残协专干共同组成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
2、制定服务标准
省残联负责制定《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见附件),县(市、区)残联可结合当地实际,增加服务内容。
3、组建服务网络
——制定服务机构准入标准及认定办法
县(市、区)残联和卫生计生部门参照中国残联《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准入标准及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服务机构准入标准及认定办法。
——服务机构认定
康复评估机构认定:原则上承接康复服务的机构作为康复评估机构,开展康复评估工作。如康复服务机构不具备康复评估能力,则由县(市、区)残联和卫生计生部门根据中国残联《残疾人康复/评估机构准入标准及管理办法》要求,联合指定康复评估机构。
康复服务机构认定:“十二五”期间认定的各类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可以继续承接精准康复服务工作。新增康复服务机构,以县(市、区)为单位,针对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等各类残疾人的康复服务需求,选择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残疾人专门协会、助残社会组织等相关机构或组织作为康复服务机构。通过遴选、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确定当地服务机构(康复服务机构应就近选择,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康复服务机构优先纳入),上报市(州)残联审核同意后,报省残联康复处复核,正式认定为服务机构。市(州)残联负责本地区康复服务机构日常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残联于每年的1月份前将承担当地精准康复服务的定点机构上报省残联康复处备案,省残联康复处将全省机构汇总后,在省残联网站上公示。
——服务机构评估
各市(州)残联每年对当地康复服务机构工作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评估,并于每年12月前上报自查报告。
省残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第三方对各县(市、区)服务机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评估。对自评和抽评不合格者,省残联将在全省通报,并取缔其资格,且三年内不允许再承担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项目。
4、具体工作流程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
参照《甘肃省“七彩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残疾人辅具适配服务
省辅具中心负责制定全省辅具适配实施办法;各市(州)残联根据当地实际,本着“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原则,由市级残联或县(市、区)残联作为主体组织实施。
——持证残疾人康复服务
由县(市、区)残联作为主体组织实施,主要内容包括:
——入户和初次评估。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成员采取入户或集中访问的方式,对照《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对残疾人康复需求进行初步评估,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发放《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附件3)。对于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转介至康复服务机构开展康复评估。
——评估。残疾人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到康复服务机构或指定康复评估机构接受评估。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情况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对于行动不便或地处偏僻地区的残疾人,可由县级残联组织康复评估机构入户或集中对残疾人进行评估。
——实施康复服务。残疾人原则上可以自愿选择康复服务机构为其服务,但要结合当地实际,且选定机构必须为省内批准认定的服务机构。
残疾人持《康复服务手册》,到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康复服务机构依据康复评估结果,为其制定个性化康复服务方案,实施服务并建立档案。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可由社区康复协调员联系康复服务机构提供上门服务。康复服务机构实施服务后,负责将相关服务情况记录在《康复服务手册》上。康复服务机构负责《康复服务手册》的归档管理工作。
—— 信息数据报送
康复服务机构定期将残疾人康复服务信息汇总,录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数据库。县(市、区)残联审核数据库信息,无误后,逐级上报至省残联和中国残联康复部。
5、经费筹集、拨付与管理
——经费筹集和管理
医保等经费筹集:
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经费由相关部门负责筹集和管理。
康复专项经费筹集:
中央财政安排残疾人事业专项经费用于补贴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支持开展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
省级财政相应安排残疾人康复经费(除预留统一招标采购的人工耳蜗、助听器、假肢等辅具产品及相应康复训练经费外),用于补贴康复需求评估、基本康复服务等,开展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
市(州)和县(市、区)根据本地残疾人康复需求,按照纳入本地残疾人康复专项的服务人数和经费补贴标准,安排当地残疾人康复专项经费,用于补贴纳入本地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开展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
——经费拨付
医保等经费:
残疾人接受医疗康复服务按有关规定由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支付。
康复专项经费:
县(市、区)残联核实服务机构《康复服务手册》信息后,分别向康复和评估机构拨付相关费用。
九、督导检查
(一)县(市、区)相关部门每年对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进行自查评估。省、市相关部门对各地绩效评估情况进行抽查,评估指标包括:
1.数量指标
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80%以上。
2.时效指标
按计划完成任务目标,将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数据库。
3.社会效益指标
残疾人功能状况显著改善,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显著增强,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得到有效提高。
4.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属对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的满意度达到90%以上。
(二)中央、省、市相关部门建立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信息通报制度,根据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数据库,定期通报各市(州)、各县(市、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任务完成进度、工作动态、典型经验。
(三)到2020年,中国残联、省残联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十三五”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附件:
1、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及经费补贴标准(2016年);
2、县(市、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流程图;
3、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
4、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
5、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卡;
6、残疾人康复需求和康复服务情况汇总表。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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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及补贴标准(201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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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类别 |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支付方式 |
康复专项经费最低补贴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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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力残疾 |
盲人 |
白内障复明手术 |
白内障摘除术和人工晶体植入术,做好术后护理。标准参见《临床诊疗指南-眼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 |
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光明工程等政府部门项目资金/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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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
盲杖。每3年评估调换1次。 |
康复专项/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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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行走及适应训练 |
功能评估;定向技能及行走训练,每周1次,每次2小时,训练时间不少于2个月;社会适应能力训练,每周1次,每次2小时,训练时间不少于2个月。 |
康复专项/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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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性服务 |
中途盲者心理疏导,盲后半年内,每月不少于1次。 |
康复专项/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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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视力者 |
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
基本型远距离助视器、近距离助视器;助视器适应性训练。 每年评估1次,视情况予以调换。 |
康复专项/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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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功能训练 |
功能评估;视觉基本技能训练(含固定注视、定位注视、视觉跟踪与追踪、视觉搜寻训练),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 |
康复专项/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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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残疾
听力残疾 |
0-6岁儿童
0-6岁儿童 |
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及服务※ |
1.植入人工耳蜗。标准参见《人工耳蜗植入工作指南(2013年版)》(中华医学会编著)。 |
基本医保/医疗救助/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康复专项/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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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听器适配及服务※ |
1.助听器。双耳配戴;每年助听器调试不少于2次。 2.助听器辅助材料。耳模,每半年评估1次。电池,每日自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更换耳模、电池。 |
康复专项/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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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觉言语功能训练 |
功能评估,至少提供2次听觉、言语康复能力评估(术前或适配前1次,术后或适配后1次);康复训练,根据评估结果,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天单训不少于30分钟,小年龄及入普幼等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儿童,每周单训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
康复专项/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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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性服务 |
儿童家长康复指导、心理辅导、康复咨询等服务。每年家长康复指导不少于10个月,每月至少服务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康复专项/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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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岁儿童 |
辅助器具适配及适应训练 |
助听器,双耳配戴,适配后第一年助听调试不少于2次,之后每年助听调试不少于1次;助听器适应性训练,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每周至少服务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康复专项/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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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性服务 |
家长康复指导、心理辅导、康复咨询等服务,每半年至少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康复专项/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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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 |
辅助器具适配及适应训练 |
助听器,至少1耳配戴助听器,适配后第一年助听调试不少于2次,之后每年助听调试不少于1次;助听器适应性训练,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每周至少服务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康复专项/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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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体残疾
肢体残疾 |
0-6岁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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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治手术※ |
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矫治手术。标准参见《临床诊疗指南-小儿外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小儿外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军医出版社) |
基本医保/医疗救助/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康复专项/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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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
根据评估结果选择适配基本型假肢、矫形器、轮椅、助行器具、坐姿椅、站立架等辅助器具,提供使用指导;每半年评估1次,必要时更换。 |
康复专项/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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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及适应训练 |
功能评估(含运动功能、语言、日常生活、社会参与能力等);康复训练,包括维持关节活动度、增强肌力、语言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训练、社会参与能力训练等,根据评估结果,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天单训不少于30分钟,小年龄及入普幼等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儿童,每周单训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
康复专项/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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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性服务 |
儿童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等服务。每年家长康复指导不少于10个月,每月至少服务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康复专项/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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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岁儿童及成人 |
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
根据评估结果选择适配基本型假肢、矫形器、轮椅、助行器具、生活自助具等辅助器具,提供使用指导;每3年评估1次,必要时更换(7-17岁儿童每年评估1次)。 |
康复专项/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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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治疗及训练 |
功能评估(含运动功能、认知能力、日常生活、社会参与能力等);康复治疗及训练,包括运动疗法、作业疗法、肢体综合训练、认知训练等,每月训练不少于1次,每次30分钟。 |
康复专项/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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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性服务 |
重度肢体残疾人日间照料、长期护理、居家护理等服务。 |
康复专项/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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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岁儿童 |
认知及适应训练 |
功能评估(含认知、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康复训练,包括认知、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等,根据评估结果,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天单训不少于30分钟,小年龄及入普幼等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儿童,每周单训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
康复专项/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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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性服务 |
儿童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等服务。每年家长康复指导不少于10个月,每月至少服务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康复专项/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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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岁儿童及成人 |
认知及适应训练 |
功能评估(含认知、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康复训练,包括认知、生活自理、职业康复训练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等,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康复专项/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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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性服务 |
重度智力残疾人日间照料、长期护理、居家护理等服务。 |
康复专项/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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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残疾
精神残疾 |
0-6岁 |
沟通及适应训练 |
功能评估(含言语沟通、社交能力、生活自理等);康复训练,包括言语沟通、 社交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等,根据评估结果,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天单训不少于30分钟,小年龄及入普幼等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儿童,每周单训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
康复专项/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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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性服务 |
儿童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等服务。每年家长康复指导不少于10个月,每月至少服务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康复专项/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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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岁 |
沟通及适应训练 |
功能评估(含言语沟通、情绪和行为、社交能力、生活自理等);康复训练,包括言语沟通、情绪和行为、社交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等,根据评估结果,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康复专项/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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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性服务 |
儿童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等服务,每半年至少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康复专项/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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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 |
精神疾病治疗 |
精神病治疗基本药物;重症急性期患者住院治疗。标准参见《临床诊疗指南-精神病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 |
基本医保/医疗救助/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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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作业疗法 训练 |
功能评估(含生活自理、社会交往、体能等);作业疗法训练,包括日常生活活动(ADL)训练、家务活动训练等,每月不少于1次, 每次训练不少于30分钟。 |
康复专项/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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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性服务 |
生活自理、心理疏导、日间照料、工(娱)疗、农疗、职业康复等服务;每月随访1次。 |
康复专项/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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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已纳入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救助工程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先行结算,残疾人自负部分由各地根据省(区、市)确定的最低补助标准及本地残疾人康复资金状况确定补助标准。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政府部门医疗救助工程的康复服务项目,由省统一招标的,在残疾人确认接受康复服务后,由省级残联与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直接进行结算;其他免费康复服务项目,在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后由定点康复机构凭康复服务卡和相关服务证明,与县级残联进行结算;实行定额补助的,由残疾人垫付相关费用,康复服务机构出具发票,残疾人凭发票和相关服务证明到县残联报销费用。 2.标注“※”的服务项目必须配套提供其他相应服务才能视为获得康复服务,低视力者适配助视器后须提供视功能训练,0-6岁听力残疾儿童适配人工耳蜗或助听器后须提供听觉言语功能训练,0-6岁肢体残疾儿童接受矫治手术后须提供运动及适应训练和必要的辅助器具。
附件2
县(市、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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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
封面:
残疾人精准康复
服 务 手 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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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二:
小二寸彩照 |
服务手册使用说明
1.本手册由****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印制,由社区康复协调员发放给残疾人。
2.本手册包括残疾人基本信息、康复需求评估与转介记录和康复服务情况记录。
3.本手册由残疾人或其亲友妥善保管,作为接受精准康复服务凭证。
4.本手册不得转借他人,遗失请及时补办。
残疾人联合会(盖章)
第一页:
残疾人基本信息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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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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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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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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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省(区、市) 市(地、州、盟) 县(市、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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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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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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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残疾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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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类别 |
视力□ 听力□ 肢体□ 智力□ 精神□(多重残疾可多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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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等级 |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未定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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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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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证号 (持证必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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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页由社区康复协调员填写;
2.非持证残疾儿童可不填写残疾人证号。
第二页至第六页:
康复需求评估与转介记录
康复需求:
转介意见:
评估人: 评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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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需求:
转介意见:
评估人: 评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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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康复需求”参照附表《康复服务目录》中的服务项目填写;
2.“转介意见”依据本县《残疾人精准康复定点评估机构和康复机构目录》填写;
3.本页由评估机构填写。
第七页至第十六页:
康复服务情况记录
服务项目:
按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是□ 否□ 服务机构名称: 服务人员签字: 残疾人或监护人签字: 日期: |
服务项目:
按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是□ 否□ 服务机构名称: 服务人员签字: 残疾人或监护人签字: 日期: |
注:1.“服务项目”内容参照附表填写;
2.“按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中所指服务内容和标准依据本县《残疾人基本康
复服务目录》中的“服务内容和标准”。
3. 残疾人或监护人在其接受服务后须在相应栏签字确认。
4.本页由康复服务机构填写。
第十七页:附表1
第十八页: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6年版)
封三:
封底:
附件4
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
(年度)
姓名 |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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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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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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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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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证号 (持证必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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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类别 |
视力□听力□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可多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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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等级 |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未定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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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
监护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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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
家庭经济状况 |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家庭经济困难 |
户口 类别 |
□农业户 □非农业户 |
||||||
享受医疗保险情况 |
□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享受医疗救助□享受其他保险 □无医疗保险 |
||||||||
康复需求项目 |
(附评估机构出具的“康复需求评估意见”) |
||||||||
残疾人或监护人申请 |
申请人: 年月日 |
||||||||
社区(村)委会 意见 |
审核人: 公章 年月日 |
||||||||
乡镇(街道)政府意见 |
审核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 残联审批意见 |
审核人: 公章 年月日 |
||||||||
填表说明:
1.此表由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填写,经社区康复协调员逐级审核上报至县(市、区)残联,由县(市、区)审批并留存。
2.“康复需求项目”栏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康复需求评估意见”填写。评估机构出具的“康复需求评估意见”须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附件5
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卡
正面:
背面:
康复服务项目: 定点康复机构:
补贴方式:免费□定额补助□
**县残疾人联合会(盖章) |
附件6
残疾人康复需求和康复服务情况汇总表( )年度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家庭住址 |
身份证号(必填) |
残疾人证号 |
联系电话 |
康复需求情况 |
康复服务情况 |
|
得到康复服务项目 |
康复服务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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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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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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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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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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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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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有□无□ |
|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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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有□无□ |
|
|
5 |
|
|
|
|
|
|
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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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
|
|
|
|
|
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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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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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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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
|
|
|
|
|
有□无□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州、盟) 县(市、区)乡镇(街道) 社区(村)
填表人: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注:1.此表由社区康复协调员填写。
2.“得到康复服务项目”依照《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附表1“康复服务目录”填写。项目如下:
视力残疾:
盲人:白内障复明手术、盲杖及其他辅助器具、盲人定向行走及适应训练、中途盲者支持性服务。
低视力者:助视器适配及服务、视功能训练。
听力残疾:
0-6岁儿童:0-6岁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及服务、0-6岁听力残疾儿童助听器适配及服务、0-6岁听力残疾儿童听觉言
语功能训练、0-6岁听力残疾儿童家长支持性服务。
7-17岁儿童:7-17岁听力残疾儿童助听器适配及适应训练、7-17岁听力儿童家长支持性服务。
成人:成人听力残疾助听器适配及适应训练。
肢体残疾:
0-6岁儿童:0-6岁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0-6岁肢体残疾儿童假肢适配及服务、0-6岁肢体残疾儿童矫形器适配及服务、0-6岁
肢体残疾儿童其他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0-6岁肢体残疾儿童运动及适应训练、0-6岁肢体残疾儿童家长支持性服务。
7-17岁儿童及成人:7-17岁肢体残疾儿童及成人假肢适配及服务、7-17岁肢体残疾儿童及成人矫形器适配及服务、7-17岁肢体
残疾儿童及成人其他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7-17岁肢体残疾儿童及成人康复治疗及训练、7-17岁重度肢体残疾
儿童及成年重度肢体残疾人支持性服务。
智力残疾:
0-6岁儿童:0-6岁智力残疾儿童认知及适应训练、0-6岁智力残疾儿童家长支持性服务。
7-17岁儿童及成人:7-17岁智力残疾儿童及成人认知及适应训练、7-17岁重度智力残疾儿童及成年重度智力残疾人支持性服务。
精神残疾:
0-6岁孤独症儿童:0-6岁孤独症儿童沟通及适应训练、0-6岁孤独症儿童家长支持性服务。
7-17岁孤独症儿童:7-17岁孤独症儿童沟通及适应训练、7-17岁孤独症儿童家长支持性服务。
成人:成年精神残疾人精神疾病治疗、成年精神残疾人精神障碍作业疗法训练、成年精神残疾人支持性服务。
3.此表一式两份,每年定期填写后一份逐级上报至县(市、区)残联,一份由社区康复协调员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