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残疾人扶助政策落实年”活动情况问卷调查的通知
各市(州)、甘肃矿区残联:
为推动残疾人事业法规政策得到有效落实,省政府残工委连续两年在全省组织开展了“残疾人扶助政策落实年”活动,各市州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狠抓贯彻落实,推动残疾人法规政策得到有效落实,全省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明显改善。为准确掌握全省各地残疾人法规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省残联将在全省开展“残疾人扶助政策落实年”活动情况问卷调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残疾人扶助政策落实是“十二五”期间残疾人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市州残联要高度重视,及时将《“残疾人扶助政策落实”活动调查问卷》印发所辖县区市,并于12月5日前由市州残联统一收集后,上报省残联维权处。
二要实事求是。开展本次调查的目的在于全面掌握各地残疾人法规政策贯彻落实情况,为进一步推动残疾人法规政策更好落实提供依据。请各市州指导县区市残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客观准确填写调查问卷。对没有落实的条款,要逐条说明原因。
三要提出建议。各市州要根据近年来推进残疾人法规政策落实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做法,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对下一年度如何开展残疾人法规政策落实,提出具体可行的建议或意见。
四要加强督导。各市州要结合这次活动,对“残疾人扶助政策落实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要督促和指导各县区市对没有落实的残疾人扶助政策,提出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推动残疾人事业法规政策有效落实。
省 残 联
2013年11月21日
省残联办公室 2013年11月21日印发
“残疾人扶助政策落实年”活动开展情况调查问卷
市州 县区市
1、市州是否成立“残疾人扶助政策落实年”活动协调领导机构。
成立( ) 未成立( )
2、是否制定“残疾人扶助政策落实年”活动实施方案。
制定( ) 未制定( )
3、是否争取当地人大、政府、政协对残疾人扶助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了人大执法检查( )、政府行政督查( )、政协委员视察( )。
4、对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要应保尽保,残疾人本人在已补差的基础上按保障标准的20%上浮计算补差额。将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优先纳入农村低保,主要成员重度残疾、缺失劳动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纳入一类标准保障范围。
落实( ) 未落实( )
5、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补贴,重度和贫困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额代缴。
落实( ) 未落实( )
6、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城镇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缴费,纳入低保范围的各类在校残疾学生,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缴费。一二类残疾人低保对象个人不缴费,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
落实( ) 未落实( )
7、各地对残疾人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适当上浮,上浮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对残疾人住院的政策内报销比例不得低于90%,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对残疾人的住院政策内报销比例不得低于80%。
落实( ) 未落实( )
8、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其个人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额医疗保险报销和门诊费用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要适当提高,住院报销的起付标准可适当降低,具体标准由市州、县市区根据各地医疗基金支付情况确定。
落实( ) 未落实( )
9、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民政部门要及时给予临时救助,情况特殊的可给予二次救助。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残疾人,民政部门要优先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救助标准要适当提高。
落实( ) 未落实( )
10、各级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廉租房或给予住房补贴。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和拆迁补助费应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30%,并在回迁地域、住房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
落实( ) 未落实( )
11、对低保残疾人家庭,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取暖方面给予补助。在沼气开发、改厕改水、积雨水窖等方面,应当对农村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并对贫困残疾人家庭给予补贴。
落实( ) 未落实( )
12、残疾人家庭安装燃气、电话、信息网络等设施和开通互联网,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籍所在地一致的,应减半收取燃气、信息网络安装费。
落实( ) 未落实( )
13、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在本省范围内乘坐公共客运车辆或船舶享受半票优惠,并免费携带随身的辅助器具;盲人和一二级残疾人可免费搭乘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大型公共停车场应设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免费停放。
落实( ) 未落实( )
14、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免费进入体育馆(场)、图书馆、博物馆、公园、动物园、风景区、公厕等公共场所。对盲人、重度肢体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以上公共场所。以上场所举办商业性活动时除外。
落实( ) 未落实( )
15、对0—6岁残疾儿童实施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
落实( ) 未落实( )
16、市州、县市区政府分别按辖区人口(市州人口不含省管县)每人每年至少不低于0.5元的标准预算并落实残疾人康复经费。
落实( ) 未落实( )
17、民政部门应当将贫困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纳入低保;符合义务教育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和残疾人子女,可以就近就便入学。
落实( ) 未落实( )
18、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在设置报刊亭、公厕、停车场、社区卫生监督等公益性岗位时,按不低于30%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落实( ) 未落实( )
19、各级政府扶贫资金要安排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残疾人扶贫,由扶贫部门会同残联共同组织实施。加强残疾人扶贫开发与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有效衔接,确保农村残疾人家庭充分享受各项社会保障和扶持政策。
落实( ) 未落实( )
20、省、市州及有条件的县市区广播电台、电视台定期开播残疾人专题节目和手语新闻节目,在公共图书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设立盲文、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
落实( ) 未落实( )
21、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新建道路和建筑物在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及监理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建设设计规范》等法规。
落实( ) 未落实( )
22、对重度贫困残疾人家居环境实施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补贴。
落实( ) 未落实( )
23、市州、县市区政府应当每年从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留成中各提取10%,用于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维权、专项救助和体育事业等。
落实( ) 未落实( )
24、市州、县市区政府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留成中分别按10%的比例划拨同级残联,专项用于支持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
落实( ) 未落实( )
25、将残疾人事业执法检查、行政督察、工作视察列入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工作内容,组织开展检查、督察和视察活动,推动残疾人法律法规的落实。
落实( ) 未落实( )
26、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经费支持,将其列入财政预算,依照财政收入增长状况逐年增加。
落实( ) 未落实( )
27、各级政府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省、市州、县市区残疾人专项服务设施,在项目规划和建设用地等方面优先安排、重点扶持,为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
落实( ) 未落实( )
2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家庭零就业援助制度,确保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残疾人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
落实( ) 未落实( )
29、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征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非地方财政拨款的其它用人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省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征收。
落实( ) 未落实( )
30、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到省内各类公益性医疗机构就医,给予挂号、交费、化验、取药优先照顾,免收普通挂号费和注射费。
落实( ) 未落实( )
31、对参加全国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广播电视大学考试等并取得学历证书的甘肃籍残疾学生给予学费补助,补助标准及所需经费由生源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并解决。
落实( ) 未落实( )
32、二级以上综合公立医院根据需要设立康复医学科和精神病科,街道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设立残疾人康复室,社区卫生站、村卫生室要有专兼职康复协调员。
落实( ) 未落实( )
33、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对重点区域和场所进行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设计、检查和验收时,应征求同级残联及项目所在地残疾人代表的意见。
落实( ) 未落实( )
34、建立完善各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信访室,落实人员、场地、经费及信访工作津贴。
落实( ) 未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