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甘肃矿区残联:
“十二五”以来,全省各级残联高度重视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设工作,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截止2012年底,大部分县市区残联已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为残疾人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法律救助服务,有效地维护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当前,全省各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硬件设施不全、工作经费不足、缺少专职法律工作人员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为切实加强全省各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法律救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任务。按照全省残疾人工作会议精神,2013年各市州和部分县市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要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各市州要明确规范化建设的县市区,加强对法律救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的指导。
二、建立法律救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的长效机制。各地要按照《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二五”实施方案》及省政府84号文件、《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等相关政府规章、文件的精神,在解决好办公场地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将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工作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争取从福彩体彩公益金留成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等多种渠道解决好工作经费。要通过当地司法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及网络媒体等公开招聘懂法律、热心残疾人法律救助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省残联制定的《甘肃省市县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标准》和《甘肃省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好当地的法律救助工作站管理规定、残疾人法律救助范围、残疾人法律救助经济困难标准、工作人员职责等规章制度,并将规章制度悬挂于办公室的明显位置,公开透明。
三、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各市州要在11月30日前按规范化建设标准对本级和有规范化建设任务的县市区法律救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进行达标检查验收。省上结合年底考核将对各地法律救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进行检查验收。
附件:1、甘肃省市县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标准
2、甘肃省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管理规定
省残联
2013年6月27日
附件1
甘肃省市县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标准
一、办公场所
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5㎡。
2、配有必须的电脑、打印机、文件柜。
3、办公场所有无障碍设施。
二、人员经费
1、配备法律救助工作站站长。市州残联由维权部门或从事维权工作的科室负责人担任;县市区残联确定从事维权工作的专人担任。
2、公开聘请律师、法律工作者、法律志愿者兼任法律救助站工作人员,市州级不少于3人,县市级不少于2人。
3、经费投入。法律救助工作站经费争取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或从福彩体彩公益金留成、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三、完善各项制度
1、制定当地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管理规定。
2、制定当地残疾人法律救助范围。
3、制定当地残疾人法律救助经济困难标准。
4、明确当地残疾人法律救助流程。
5、明确工作人员职责。
6、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档案。
以上1-5项制度要悬挂于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