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省“残疾人社会保障法规政策落实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政府残工委、甘肃矿区办事处残工委:
根据2014年省政府残工委会议和全省残疾人工作会议精神,省政府残工委制定了《全省“残疾人社会保障法规政策落实年”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各地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
省政府残工委
2014年4月8日
全省“残疾人社会保障法规政策落实年”
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落实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制定的一系列残疾人事业的法规政策,加快改善全省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省政府残工委决定,2014年,在全省组织开展“残疾人社会保障法规政策落实年”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残疾人社会保障法规政策落实活动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我省相继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扶助残疾人的法规政策,这些法规政策的实施,对保障残疾人基本权益,推进残疾人事业与全省经济社会同步跨越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残疾人事业法规政策贯彻执行过程中,还存在着落实不到位,残疾人受益少等突出问题,严重制约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也影响了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的改善,使残疾人的生活水平与全省平均水平的差距进一步拉大。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在全省组织开展“残疾人社会保障法规政策落实年”活动,是进一步加大残疾人社会保障力度,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促进残疾人同健全人同步迈向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对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残疾人事业跨越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残联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各市州、县市区要全面贯彻落实省人大、省委、省政府及当地政府制定的一系列扶助残疾人的法规政策和措施,推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发展,促进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明显改善,使广大残疾人从法规政策落实中快受益、多受益、广受益。
(二)重点落实的政策内容
依据省人大颁布的《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省委〔2009〕12号)、《甘肃省扶助残疾人规定》(省政府〔2009〕59号令)、《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2013〕100号令)、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1〕84号),确定重点落实的残疾人社会保障法规政策(详见附件)。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4—5月)
1、各级政府残工委召开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障法规政策落实年” 活动协调会,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残疾人社会保障法规政策落实活动。
2、各级政府残工委要按照部门和单位职责,将残疾人社会保障法规政策落实任务逐一分解到相关部门或单位,明确各自职责。
3、各级残联要加大残疾人社会保障法规政策落实的宣传力度,使社会各界和广大残疾人了解、熟悉相关的残疾人社会保障法规政策,营造全社会贯彻落实的良好氛围。
(二)贯彻落实阶段(5月—10月)
1、各级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将规定落实的残疾人社会保障法规政策纳入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实施意见或办法。
2、各级残联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政府汇报,将相关单位残疾人社会保障法规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进了解,加强协调,促其落实。
3、各地要通过争取人大执法检查、政府行政督查、政协委员视察等各种形式,认真落实本方案中确定的残疾人社会保障法规政策。
(三)检查考核阶段(11月—12月)
1、10月底前,各市州残工委要对本地贯彻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对未落实的法规政策条款,督促各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推动政策落实的具体办法。
2、各市州要对组织开展“残疾人社会保障法规政策落实年”活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于11月5日前上报书面总结材料,对未落实的社会保障政策要逐条上报并说明未落实的原因。
3、省政府残工委将残疾人社会保障法规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
四、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障法规政策,是当前全省残疾人工作中一项紧迫而有十分重要的任务。为确保这项活动取得实效,各市州、县区市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一是各级残联要及时向当地政府领导汇报,充分说明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的重要性,有效发挥政府在残疾人社会保障法规政策贯彻落实中的主导作用,督促相关部门抓好落实。二是各级政府残工委要按照省上安排,由各级残联牵头,尽快研究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的实施方案,各级政府残工委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尽快将落实任务分解到相关职能部门,明确职责和分工,出台具体的落实意见或办法。三是各市州要加强对县市区的督促、检查、协调和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坚决杜绝喊口号、走过场现象,确保“残疾人社会保障法规政策落实年”活动取得实效。
(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级残联要通过印发宣传资料、举办知识竞赛、专题讲座、在新闻媒体开设专题专栏等多种形式,并结合全国助残日等重大节会,广泛深入宣传落实扶助残疾人法规政策的重要意义,宣传各项社会保障法规政策的具体内容,扩大社会宣传面和覆盖面,努力提高残疾人及其亲属和全社会对残疾人扶助及社会保障法规政策的知晓率,进一步营造全社会认真贯彻落实扶助残疾人法规政策,关爱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三)认真自查,着力突破难点问题。各地要对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重点法规政策条款,逐条梳理,摸清具体情况。对未落实的要认真研究,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和措施,突破残疾人社会保障法规政策贯彻落实中的难点问题。今年,省政协将组织开展扶助残疾人法规政策落实情况的调研和视察工作。各级残联要提前准备,将省政协调研、视察和“残疾人社会保障法规政策落实年”活动相结合,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法规政策的有效落实,使广大残疾人快受益、多受益、广受益。
附件:2014年重点落实的残疾人社会保障法规政策
附件
2014年重点落实的残疾人社会保障法规政策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残疾人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2、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按辖区人口(市州人口不含省管县)每人每年至少不低于0.5元的标准预算并落实残疾人康复经费。(甘政办发〔2011〕84号文件)
3、建立全省特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甘政办发〔2011〕84号文件)
4、将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主要成员重度残疾、缺乏劳动力的家庭纳入一类标准保障范围。(《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5、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残疾人,民政部门要优先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救助标准要适当提高。(甘政办发〔2011〕84号文件)
6、对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残疾人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按保障标准的百分之二十上浮计算。(《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7、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城镇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缴费,纳入低保范围的各类在校残疾人学生,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缴费。一二类残疾人低保对象个人不缴费,县市区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甘政办发〔2011〕84号文件)
8、农村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按个人最低标准缴费部分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补贴。(甘政办发〔2011〕84号文件)
9、各地对残疾人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适当上浮,上浮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对残疾人住院的政策内报销比例不得低于90%,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对残疾人住院政策内报销比例不得低于80%。(甘政办发〔2011〕84号文件)
10、重度残疾人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累计满15年者,经本人申请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省政府〔2013〕100号令)
11、将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白内障复明手术、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精神病康复和辅助器具适配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甘政办发〔2011〕84号文件)
12、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补贴,重度和贫困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额代缴。(甘政办发〔2011〕84号文件)
13、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额医疗保险报销和门诊费用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要适当提高,住院报销的起付标准可适当降低,具体标准由市州、县市区根据各地医疗基金支付情况确定。(甘政办发〔2011〕84号文件)
14、各级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廉租房或给予住房补贴。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和拆迁补助费应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30% ,并在回迁地域、住房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省政府〔2009〕59号令)
15、省、市(州)及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康复机构。享受公共财政支持的康复机构,对接受康复训练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中的残疾人和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免收康复训练费。(《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