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残联信访工作制度
一、信访工作人员职责
(一)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发挥党和政府联系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不循私情。
(三)依法行政,努力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
(四)热情接待残疾人来访,认真处理残疾人来信,遵循《信访工作条例》,办理残疾人来信来访。
(五)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
(六)工作严肃认真,加强横向协调,纵向联系,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七)做好理事长接待日有关安排、记录、批办事项的落实。
(八)总结残疾人信访工作实践经验,探索残疾人信访工作规律,不断提高残疾人信访工作理论水平。
(九)指导基层残疾人信访工作。
二、信访工作人员守则
热情接待 谦虚和气
关心疾苦 爱护群众
调查研究 实事求是
不循私情 秉公办事
为国分忧 为民解愁
执行政策 依法行政
化解矛盾 维护权益
有错必纠 严以律己
努力工作 与时俱进
三、省残联理事长接访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省残联维权信访工作,适时了解、掌握国家和省上残疾人政策落实情况及残疾人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的状况,协调、帮助解决残疾人反映的具体问题和困难,指导机关业务部门和各地进一步做好残疾人信访工作,经省残联执行理事会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建立省残联理事长接访残疾人制度。
(一)每周四上午为省残联理事长接待来访残疾人时间,省残联正副理事长轮流担负接访任务。
(二)接访理事长的确定,由信访室工作人员根据各位理事长在位情况统筹安排,提前一天通知担负接访任务的理事长。
(三)理事长接访残疾人可在其办公室或信访室进行,由信访室工作人员陪同接访,认真做好详细记录,并按理事长的办理意见抓好落实。
(四)重要信访案件可召集相关处室负责人进行研究;重大群体来访,应及时向执行理事会和上级信访部门报告,积极与相关部门和市县残联联系,共同协商解决问题,避免问题激化。
(五)信访室要定期汇总信访情况,分析形势,研究问题,提出有关建议和意见,以简报形式呈送各理事长和相关处室;会领导在接访中的重要批示和典型案件应及时通报各地和相关部门。
四、省残联维权处来信来访首问责任制
为认真履行维权处工作职责,增强工作人员为残疾人服务的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进一步做好信访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要求
1、凡残疾人及其亲属到维权处来访或来电话时,所接触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当有两位工作人员同时被问询时,职位高者为首问责任人。
2、对于来访残疾人及其亲属提出的问题,首问责任人必须耐心听取,及时引领来访人员到信访室接受专职人员解答、处理;信访室无人时,亲自负责解答、处理;需要其他处室或部门办理的,要及时指引、协调办理。
(二)职责
1、首问责任人要主动热情,以礼待人,按照《信访条理》的要求,受理信访案件。
2、首问责任人受理来访案件时,要在《来访登记》上详细记录来访人员的基本情况和要求。
3、首问责任人办理来访案件时,要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积极协调,妥善办理。要将办理情况和结果认真记录,并回复来访人。
4、需要口头答复的问题,首问责任人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答复准确、清楚,符合政策。对于不清楚或掌握不准确的问题,要及时咨询有关处室或请示领导后给予准确答复;对于确实无法解答的问题,要向办事人说明情况,给与指导帮助。
五、省残联重要信访案件请示汇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及时正确处理各种重要信访案件和突发事件,建立重要信访案件请示汇报制度。
以下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领导请示汇报:
(一)发生恶性缠访案件和突发事件;
(二)4人以上群体上访;
(三)省和会领导批办的残疾人信访案件处理结果;
(四)重要信访案件跟踪处理情况;
(五)残疾人机动车营运中出现的突出矛盾及处理情况和处理建议;
(六)解决残疾人反映的问题有困难;
(七)残疾人反映的问题涉及资金、政策等;
(八)重要信访工作信息
(九)其他重要情况。
以下情况应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信访部门及中残联信访部门:
(一)发生恶性突发事件;
(二)发生10人以上群体上访案件;
(三)残疾人机动车等热点问题矛盾激化、事态严重;
(四)省委、省政府信访部门及中残联信访部门督办的重要信访案件处理情况。
(五)上级要求应报告的其他重要情况。
六、省残联来信办理工作规程
(一)信访人员收到残疾人及亲属来信后,要加盖收信章并进行登记。
(二)所有来信均在《来信登记》上编号后摘要填写,填写项目包括来信人姓名、性别、年龄、残疾类别、住址或单位地址、联系电话、收信日期、内容摘要和办理结果。
(三)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凡属省残联范围内的来信,直接处理。不属于本会范围的来信,转省政府有关部门或市州县有关部门办理。
(四)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来信所要求解决的问题,凡属市州管理范围且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转市州残联办理;已经市州残联协调仍难以处理,或处理意见当事人不能接受的,转市州政府或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但市州政府或有关部门已经处理,当事人仍不服的,以及跨市州的问题,应直接处理。
(五)会领导批示有关处室办理的群众来信,交有关处室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送维权处备案。一般建议性来信,转有关业务处室参阅。
(六)检举揭发会机关工作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违法乱纪问题的信件,报办公室和纪检部门处理。揭发检举市州县残联干部违反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当地残联工作人员违法乱纪问题的来信,转被检举揭发单位的上级残联办理,并请函告结果。
(七)凡来信要求合理,符合政策法律规定,又有条件解决的问题,应认真帮助解决。
(八)来信人询问政策法规等有关事宜,一般由信访工作人员直接答复写信人。需要有关处室答复的,转有关处室办理。
七、省残联来访接待工作规程
(一)来访人到访,信访工作人员要查看证件,问明来意,对不属于残联业务范围的,介绍到其他部门处理。属于我会业务范围的,在《来访登记》上予以登记,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残疾类别、住址或工作单位、接访日期、问题摘要和办理情况等。
(二)遇有三人以上的集体访,或来访人员反映问题复杂,处理难度较大的,信访工作人员要及时报告维权处领导。
(三)来访所反映的问题,依政策法规可以解决的,要协调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予以解决;政策法规没有明文规定,所反映的问题又有一定难度的,商请市州县政府酌情处理;本人所提要求过高,依政策法规不属于解决范围的,要做好解释工作。
(四)来访人员中,确属身体残疾,行动不便,生活和返回原籍有较大困难者,经维权处领导批准后,在返程路费上酌情给予补助。
(五)来访人员已经接待处理完毕,本人坚持不走,要采取冷处理方式,继续接待其他来访人员,最后再对其进行进一步的耐心说服和劝解,尽量帮助其提高认识。对无理取闹、经说服教育无效者,必要时,在从严掌握的前提下,依照《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请求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现场。
八、省残联重要信访事项办理工作规程
(一)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属于政策法规有明确规定应予以解决而未解决的重要信访事项,应在《重要信访事项登记簿》上登记,以函办方式办理。
(二)领导批办的重要信访案件,要按批示要求办理,并在《重要信访案件登记簿》上认真登记,以函办方式办理。
(三)重要信访事项登记内容包括:作批示领导的姓名、批示原文、日期;写信人姓名、性别、年龄、残疾类别、问题摘要;受函单位名称、公函编号、发函日期;回函日期、回函内容;呈送领导办理情况和结果的日期、结案日期。
(四)凡重要信访事项,应随时催办。
(五)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在事实核查清楚、办理措施得当的情况下,应及时向批办信件的领导以书面形式报告办理结果或提出处理意见,若领导同意办理结果,即可结案。
(六)重要信访事项的案卷要单独保管。
九、省残联信访反映和信访信息报送制度
(一)下列信访情况,以信访反映的形式速报会领导参阅,及时应对:
1、突发性重大集体上访和重大集体上访苗头;
2、问题集中、反映强烈的问题;
3、重大案件和基层顶、拖不办的案件。
(二)下列信访情况,以信访信息的形式报会领导参阅:
1、对残疾人政策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反映和意见;
2、对残联工作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3、对改进和完善残疾人生活环境和状况的、涉及残疾人教育、就业、康复等方面的重要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