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法律救助服务全覆盖和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
一、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工作布局、重点任务。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2017年11月,司法部印发《司法部关于“十三五”加强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的意见》,明确到2020年,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体系覆盖所有残疾人,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明显提高,使所有残疾人在需要时都能获得普惠、精准、及时和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是依法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基本要求,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内容。残疾人法律救助服务是国家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补充,是依法保障残疾人权益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手段。自“十一五”以来,各级残联积极协调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健康等单位和部门,推进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开展,取得了一定成效。截至2018年底,全国成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构1988个,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1814个,办理了一批残疾人法律救助案件,为依法保障残疾人权益作出了贡献。
当前残疾人法律救助服务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实现全覆盖,残疾人法律救助服务质量还需要进一步提高,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也亟待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总的说来,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现状与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部署和要求有一定差距,也难以充分满足广大残疾人的期望和需求。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和中国残联第七次代表大会精神,按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改革方案》要求,切实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更好地履行各级残联在维护残疾人权益方面的基本职责,制定本方案。
二、任务目标
(一)县级以上普遍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构。
(二)县级以上普遍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
(三)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
三、主要措施
(一)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构全覆盖。
1.县级以上地方残联,积极协调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健康等单位和部门,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门《关于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意见》要求,成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2.截至2019年12月31日,省级地方成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构达到100%;市级地方成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构达到100%;县级地方成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构东部和中部地区达到100%,西部地区达到95%。
3.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本辖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政策和计划,妥善处理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构要形成固定工作机制,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4.省级残联对本辖区内目前已经成立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构开展核查工作,包括成立文件是否有效,人员组成是否及时调整,工作开展是否规范持续。
5.省级残联对本辖区内尚未成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构的地方开展督导工作。
6.省级残联确保到2019年12月31日之前本辖区内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构成立比例达到前述要求,并在中国残联法律救助工作信息系统中完成相关数据的填报工作,确保数据真实有效。
(二)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全覆盖。
1.县级以上地方残联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门《关于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意见》和《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管理规定》要求,积极协调成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
2.截至2019年12月31日,省级地方成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达到100%;市级地方成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东部和中部地区达到100%,西部地区达到95%;县级地方成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东部地区达到95%,中部地区达到90%,西部地区达到85%。
3.地方残联要有专职人员负责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工作,鼓励通过社会化方式聘请律师、法律工作者等专业法律人员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受案范围、工作流程、工作时间、办公地点、联系方式必须向社会公告。
4.省级残联对本辖区内目前已经成立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开展核查工作,包括成立文件是否有效,服务提供是否及时规范,管理工作是否落实到位。
5.省级残联对本辖区内尚未成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地方开展督导工作。
6.省级残联确保到2019年12月31日之前本辖区内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成立比例达到前述要求,并在中国残联法律救助工作信息系统中完成相关数据的填报工作,确保数据真实有效。
(三)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开展规范化建设。
省级残联积极督导本辖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开展规范化建设,确保到2020年10月31日之前,本辖区所有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达到以下规范化建设标准:
1.工作作风。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必须践行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的宗旨,强化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理念,扎扎实实地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
2.接待场所。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必须有固定、无障碍化的接待场所,尽量位于临街、一层、交通便利、方便残疾人来往的地方。接待服务标志要醒目。接待场所内要布局合理、干净整洁,配备基本办公设备,适合接待残疾人需要。
3.人员构成。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负责人必须是同级残联正式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救助服务的人员必须是律师、法律工作者等专业法律人员,熟悉残疾人情况,胜任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需要。
4.服务公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受案范围、工作流程、工作时间、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信息必须通过网站、媒体、公示栏、服务窗口等方式向社会长期公示。
5.服务提供。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人员应当通过面谈、电话、短信息、邮件、网络等方式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每月至少一天在办公场所坐班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残疾人法律救助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咨询、代书、调解、协调、代理、辩护等。残疾人需要手语翻译等无障碍服务时,同级残联要积极协调提供。
6.服务质量。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应当合法、规范,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服务风险防范机制,避免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
7.协调衔接。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健康等单位和部门保持良好沟通。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要与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保持有效衔接。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案件要及时协助残疾人转介到相应法律援助机构;属于司法救助范围的案件要及时协助残疾人申请相应司法救助。
8.经费保障。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必须有稳定的经费保障,并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
9.信息统计。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必须有规范的案件登记制度、档案制度和统计制度,相关信息必须及时通过中国残联法律救助工作信息系统进行填报,并且要保证相关填报信息的及时、准确、真实、有效。
四、核查办法
中国残联将组织人员通过实地走访、电话问询、档案检查、统计分析等方式,对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