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37号)和《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精神,中央财政从2009年开始(即自成品油税费改革实施起)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给予适当补贴。为保证补贴工作顺利进行,切实保障残疾人权益,依据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对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对象为本省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须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 GB 12995- 2006 )的相关规定。
二、补贴标准和时间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标准为每辆每年补贴200元(其中2009年与2010年的补贴资金一起发放)。
三、补贴原则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工作坚持公开、公正、透明原则,严格按补贴条件和规定程序确定补贴对象、发放补贴资金;坚持信息公开和公示制度,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补贴政策、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自觉接受监督。
四、职责分工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 )共同负责。省残联负责全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数量的统计、核实、汇总,提出补贴资金的分配意见;省财政厅负责审核下达补贴资金。市州财政部门、残联负责制定本级燃油补贴具体操作办法,组织开展数据统计、审核、汇总、上报以及补贴资金的核拨、管理等工作。县(市、区)财政部门、残联负责当地补贴对象审核、补贴资金发放、管理以及相关数据的统计、上报等工作。
五、工作程序
(一)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持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购车凭证及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向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
(二)县(市、区)残联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残 疾人及机动轮椅车情况进行登记、汇总,并在街道(乡镇)或社区(村)进行为期不少于10天的公示,公示后如无异议,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后联合行文,于每年二月底之前将上年底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数量逐级上报至省残联、省财政厅。
(三)省残联审核、汇总全省截止上年底的残疾人机动椅车数量,经省财政厅确认后,于每年三月底之前联合上报中国残联、财政部。
(四)省财政厅商省残联将中央财政核拨的补贴资金逐级下拨至县(市、区)财政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商同级残联将补贴资金以非现金方式一次性发放到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手中。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级财政部门、残联要高度重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工作,及时向本级政府汇报有关情况,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形式广泛宣传有关政策,加强与交通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要认真研究制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工作的具体操作办法,精心组织补贴发放工作,确保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二)规范管理,专款专用。各级残联要严格按照项目管理要求,专人负责,专项管理,建立规范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对象的资格审批和档案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商同级残联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三)强化督导,按时报送。各级残联要认真核实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数量、补贴发放人数等基础情况,确保有关数据和资料真实、可靠;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残联做好项目实施的督导和考评工作。市州残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2月25日前向省残联、省财政厅上报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工作情况报告。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对各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政策的落实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
1、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申请登记表
2、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对象汇总表
3、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