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依据
残疾人信访工作主要依据“国家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和《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中央办公厅关于中央各部门归口分工接待群众来访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1)依据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残疾人信访问题
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对残疾人在国家中的地位和所享有的基本权利都有规定,信访部门要运用法律武器依法开展信访工作,保障和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2)依据残疾人保障法所规定残联的职能接待和处理信访问题。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联具有“代表、服务、管理”职能,这就要求我们要代表残疾人的利益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残疾人的信访问题。
(3)依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有序处理残疾人信访问题。
《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对信访人信访和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以及受理、办理信访事项的原则、方式、管辖、处理信访问题的基本程序均有较全面的规定。信访部门要依据“条例”的规定,有序处理好残疾人信访问题。
(4)依据《中央办公厅关于中央各部门归口分工接待群众来访办法》,归口处理人民信访问题。
上述“办法”具体规定了按来访人员所属系统和反映问题的性质,分别由中央各有关部门接洽处理的详细内容,明确了中央各有关部门的信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