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维权知识手册-婚姻家庭权
(一) 什么叫监护权?残疾人的监护人有哪些职责?
监护权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对于处于父母保护之下的未成年人来讲,法律已详细规定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这些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人就是他的父母。在此我们不再多谈。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没有抚养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成年人来说,保护其利益更为重要。
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是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对监护人明显有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监护人可以是1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对于未成年人来讲,只要其父母中有一人有监护能力,即使是残疾人,也有监护权,其他人不得干涉。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没有监护能力时,其他近亲属中有监护能力的人,即使是残疾人,也可以作监护人。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根据其身体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组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处理程序同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有:(1)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律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实施法律行为。(2)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3)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赔偿金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出,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作适当补偿。但由单位充当监护人的,赔偿全部差额。(4)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负赔偿责任。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从上面可以看出,监护权对监护人来说实际上主要是责任而很难从中获得利益,几乎无“权利”可言。当然,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也有一些权利。当年迈体弱或因其他原因难以胜任监护职责的,应该有辞职的权利。
(二) 如何处理家庭对残疾成员的虐待和遗弃?
残疾人因肢体、言语等各种障碍,需要家庭成员的抚养和照顾。尤其在我国社会保障较为有限的情况下,家庭承担着照顾残疾人生活的主要责任。为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对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虐待和遗弃残疾人的行为,有关法律均规定了法律制裁。
虐待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的打骂、捆绑、冻饿、有病不给医治、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上或精神上摧残、折磨的行为。遗弃是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对虐待和遗弃行为,应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残疾人保障法》第52条规定,虐待残疾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处罚,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4)项规定,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根据《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虐待罪,告诉才处理。但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为虐待家庭成员原则上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内部事务,受害人也未必愿意对致害人予以惩罚,所以是否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要尊重受害人的意思。但是,虐待家庭成员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已不仅仅是家庭内部事务,而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因此应追究致害人的刑事责任。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包括虐待行为直接造成的伤亡,也包括被害人不堪虐待而自杀造成的伤亡。但是,如果致害人故意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应按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恶劣主要是指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被害人的、屡教不改的、动机十分卑鄙的。对于弃婴或将神志不清、行动困难的残疾人、老人遗弃于外地的行为,如果将被害人丢弃在易被他人发现的地方,可以及时得到救助的,是遗弃罪;如果将被遗弃人置于容易造成生命危险的地方(如悬崖边)或人迹罕至的深山野岭,极可能使其冻饿或为野兽所伤害的,则以故意杀人罪论。
遗弃和虐待都是以家庭成员为侵害对象的违法行为,但两者是有明显区别的:(1)遗弃一般是以消极的不作为形式拒绝履行应尽的扶养义务,即应为而不为;而虐待是以积极的行为对受害人施以肉体或精神上的摧残折磨,即不该为而为。(2)侵害对象不尽相同,遗弃的对象限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而虐待的对象可以是家庭中的任何成员。(3)违法行为目的不同。遗弃行为的目的是逃避扶养义务,虐待行为的目的是给被害人造成肉体上的摧残和精神上的折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