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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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优惠 5.6.1—153个人所得税核准类优惠办理(事项取消) 5.6.2—154个人所得税优惠办理 【业务描述】 个人所得税优惠办理是指符合个人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 资料报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具体包括: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 05012710)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 05011605) (3)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1801) (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 05011802) (5)个人转让自用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1709) (6)个人无偿受赠或继承不动产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 05129908) (7)离婚析产分割房屋产权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 【办理时间】、【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详见本模块第一篇《甘肃省各市、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办公时间、地址及联系电话表》 【报送资料】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个人所得税优惠: ——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个人身份证明及残疾、孤老、烈属的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提交其他减免税相关资料。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个人所得税优惠: ——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个人身份证明及自然灾害损失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提交其他减免税相关资料。 (3)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 ——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开具的证明随军家属身份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 件。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 提交其他减免税相关资料。 (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 ——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 提交其他减免税相关资料。 (5)个人转让自用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 ——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原购房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售房合同或协议。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材料。 —— 提交其他减免税相关资料。 (6)个人无偿受赠或继承不动产个人所得税优惠: ——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下列情形分别应再提供: ①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原房 主死亡证明、房产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提交公证机关出具 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原房主死亡证明、房产所 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供结婚证、户口本等证明 材料;将房屋赠与父母、子女的,提供出生证明、户口本等证明材料;赠与祖父 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
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此外,还需提供房产所有权证原件及复 印件、赠与协议。 ④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 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及 复印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此外, 还需提供房产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赠与协议。 —— 提交其他减免税相关资料。 (7)离婚析产分割房屋产权个人所得税优惠: ——房产证和原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离婚析产分割协议。 —— 提交其他减免税相关资料。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 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 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一下环节按规定程 序办理。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 书》。 (4)本事项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5)提示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 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7个工作日内办结。 5.6.3—155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业务描述】 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指符合个人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 料报税务机关备案,具体包括: (1)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3606、 05013608、05013609) (2)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1803) 【办理时间】、【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详见本模块第一篇《甘肃省各市、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办公时间、地址及联系电话表》 【报送资料】 (1)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个人所得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2)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退役士兵与民政部门签订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的《城 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 役证》。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基本流程】 同“5.1.4—143增值税优惠备案【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 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重点群体创业人员在《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 登记证》中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 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 序处理。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即时办结。
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业务描述】 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是指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个 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减免性质代 码:05135401、05135501、05135601、05135701、05139901) 【办理时间】、【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详见本模块第一篇《甘肃省各市、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办公时间、地址及联系电话表》 【报送资料】 (1)非居民个人办理享受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 条款的,需提供以下资料(填报或提交的资料应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 外文文本且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翻译成中文文本的,报告责任人应按照税 务机关的要求翻译成中文文本): ①各税收协定条款待遇通用资料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表》2份。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适用于个人)。 ——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 民身份证明或其他居民身份证明资料原件或复印件(提供复印件的,应标明原件 存放处)。 ——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 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②不同税收协定条款待遇选择提交资料 ——具有法律效力的企业章程,与控股公司间相关合同、协议或公司决议等 用于判断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的非居民纳税人的居民身份和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资 料。 ——《代理人等确认自己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声明》(无代理人的无需 提供)。 ——投资链条各方(包括该非居民、投资管理人或投资经理、各级托管人、 证券公司等)签署的与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以及能够说明投资业务的其他资 料,资料内容应包括委托投资本金来源和组成情况以及各方收取费用或取得所得 的约定(仅适用于委托投资)。 ——投资收益和其他所得逐级返回至该非居民的信息和凭据,以及对所得 类型认定与划分的说明资料(仅适用于委托投资)。 (2)非居民个人享受其他税收协定待遇办理,需提供如下资料(填报或提 交的资料应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且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要 求翻译成中文文本的,报告责任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翻译成中文文本): ①各条款协定待遇通用资料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2份。 ――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 份证明或其他身份证明资料原件或复印件,享受国际运输条款待遇的亦或提供由缔 约对方航运主管部门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法人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提供 复印件的,应标明原件存放处)。 ②不同税收协定条款选择提交资料 ——身份证件、回乡证和派其来内地的公司、企业或者有关地区有关部门开具 的证明。 ——非居民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支付工资证明及居住时间证明。 【基本流程】 (1)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财产收益 条款: (2)非居民个人享受其他税收协定待遇: 同“5.1.4—143增值税优惠备案【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 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 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 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 书》。 (4)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股息条款、税收协定利息条款、税收协定特 许权使用费条款、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办理税务机关为县税务机关的,在20 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税务机关为市税务机关的,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 税务机关为省税务机关的,在40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 的,办理税务机关负责人可以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 纳税人;但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按要求补充提供资料的时间和与协定缔约对方主 管当局进行情报交换或相互协商的时间不计入税务机关办理时间。 (5)非居民个人享受其他税收协定待遇即时办结。 (6)同一非居民就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同一项所得需要 多次享受应提请办理的同一项税收协定待遇,在首次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 后的3个公历年度内(含本年度)可免予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同一项所得重复 提出办理申请。 (7)提示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 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办理时限】 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股息条款、税收协定利息条款、税收协定特 许权使用费条款、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办理税务机关为县税务机关的,在20 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税务机关为市税务机关的,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 税务机关为省税务机关的,在40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 的,办理税务机关负责人可以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 纳税人;但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按要求补充提供资料的时间和与协定缔约对方主 管当局进行情报交换或相互协商的时间不计入税务机关办理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