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甘建房改〔2006〕336号)2006年8月23日
各市、州房管局(建委、建设局)、财政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房改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管理中心: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精神,为了健康地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认真执行国家相关规定,设区城市应当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和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以前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以本规定为准。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