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问答
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专项住房贷款。
2.为什么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定性向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贷款。
第一、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互助性的住房储金,只有按规定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职工,才能享有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权利。
第二、国家对职工购建自住住房使用公积金贷款实行低息优惠政策,最近几年央行几次调整利率,但每次公积金的贷款利率都明显低于金融机构贷款利率。
第三、国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就是解决城镇职工住房问题,提高和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因而《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只能应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3.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普通自住住房时,满足以下前提条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为正常状态,住房公积金至少应缴存至申请贷款前2个月; (2)转入省中心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并正常缴存1 个月(含)以上,原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正常缴存6个月(含)以上住房公积金的证明,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3)借款人在外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含)以上,且住房公积金至少应缴存至申请贷款前1个月,由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 4、借款人还必须同时具备哪些条件才能申请贷款? (1)个人信用良好,具有有效身份证件,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合同、协议或者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3)借款人及配偶没有公积金个贷债务及其他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4) 以共有房产申请贷款的,其房屋共有权人须为借款人配偶或借款人直系血亲; (5)提供省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 (6)借款人在兰购房需符合兰州市房地产政策; (7)省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5.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哪几个种类? 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商品房期房按揭贷款、经济适用房期房按揭贷款、单位自建房期房按揭贷款、“二手房”贷款、“商转公”贷款、其他房产抵押购房贷款等6个种类。 6. 为什么住房公积金贷款要委托银行发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是金融机构,不能直接发放贷款,发放贷款必须由受委托银行办理。受委托银行在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发放贷款手续后,应按规定及时发放贷款。 7. 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有几家? 职工可选择省中心委托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中信银行、甘肃银行中任何一家银行所指定的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8、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是多少?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2012年07月06日人民银行公布的现行利率为:贷款期限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年利率为4.0%,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贷款年利率为4.50%。贷款期间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9、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如何确定?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超过所购房价的70%,且不能超过抵押物评估价的70%。经济适用房贷款额度不能超过房价的80%。贷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身职工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40万。 10、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如何计算?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实际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取整计算。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申请办理二手房贷款、其他房产抵押贷款、商业银行“二手房”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如借款人所提供的房产为砖混结构且房龄未超过20年,则贷款期限加房龄不得超过30年。 11.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供哪些个人资信资料? (1)《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 (2)身份证明:查看借款人和配偶身份证原件,收取复印件4份、户口簿(含集体户口)原件,收取复印件3份; (3)收入证明:借款人和配偶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申请日前六个月的工资明细或工资存折(银行卡)明细打印单; (4)婚姻状况证明:查看借款人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收取复印件3份; (5)用其他房产做抵押的,查看抵押房屋产权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原件并收取复印件3份,产权人及产权共有人户口簿原件,收取复印件3份;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收取复印件3份; (6)购买政府配售经济适用房的,须提供准购证明; (7)银行出具的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原件1份; (8)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半年以内)及借款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证明; (9)面谈记录(省中心提供,与借款人当面签订)。 12.为什么说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使用商业住房贷款更划算?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年利率低于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年利率。以2013年初执行的利率为例,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4.50%,银行同期商业性住房贷款年利率为6.55%;利率差额2.05%。 13.能否多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已成为解决职工购、建住房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和改善职工住房条件的重要手段,所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只有在上次贷款还清后,才可以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第二次申请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上浮10%。第三次申请贷款不予受理。
14. 能否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其它消费?
《条例》中明确住房公积金的专项用途是: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购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在目前的情况下,公积金制度着眼于帮助城镇居民解决基本住房问题,即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因此,对于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非住房建设方面的消费,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的专项用途,不能办理。 15.违反借款合同是否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如何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同时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性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根据以上条款,对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违约性质、金额、程度,采取措施追偿贷款本息、罚息及其他费用,并依法追索保证人的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处分抵(质)押物: (1)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拖欠贷款本息的; (2)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3)借款人采取欺骗和提供虚假材料的手段骗取贷款的; (4)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相关条款,无正当理由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5)借款人在未还清借款前,将设定的抵押权财产拆迁、出售、转让、变卖、赠与或者重复抵押的;
(6)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未履行或者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7)拒绝或者阻挠受委托银行、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贷款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
(8)具有违反《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借款人违约时,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根据违约性质、程度、金额采用下列一种或者数种方式处理:
(1)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终止贷款,收回部分或者全部已贷款项;
(3)依法处以罚息、收取违约金;
(4)从借款人、共有产权人和参与还贷人银行账户(含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5)处分抵押房屋(该房屋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处分,以下相同)扣除依法交纳有关税费后,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6)依法追偿贷款本息;
(7)处分抵押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省中心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追偿。
第一、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互助性的住房储金,只有按规定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职工,才能享有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权利。
第二、国家对职工购建自住住房使用公积金贷款实行低息优惠政策,最近几年央行几次调整利率,但每次公积金的贷款利率都明显低于金融机构贷款利率。
第三、国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就是解决城镇职工住房问题,提高和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因而《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只能应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3.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普通自住住房时,满足以下前提条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为正常状态,住房公积金至少应缴存至申请贷款前2个月; (2)转入省中心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并正常缴存1 个月(含)以上,原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正常缴存6个月(含)以上住房公积金的证明,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3)借款人在外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含)以上,且住房公积金至少应缴存至申请贷款前1个月,由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 4、借款人还必须同时具备哪些条件才能申请贷款? (1)个人信用良好,具有有效身份证件,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合同、协议或者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3)借款人及配偶没有公积金个贷债务及其他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4) 以共有房产申请贷款的,其房屋共有权人须为借款人配偶或借款人直系血亲; (5)提供省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 (6)借款人在兰购房需符合兰州市房地产政策; (7)省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5.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哪几个种类? 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商品房期房按揭贷款、经济适用房期房按揭贷款、单位自建房期房按揭贷款、“二手房”贷款、“商转公”贷款、其他房产抵押购房贷款等6个种类。 6. 为什么住房公积金贷款要委托银行发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是金融机构,不能直接发放贷款,发放贷款必须由受委托银行办理。受委托银行在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发放贷款手续后,应按规定及时发放贷款。 7. 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有几家? 职工可选择省中心委托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中信银行、甘肃银行中任何一家银行所指定的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8、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是多少?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2012年07月06日人民银行公布的现行利率为:贷款期限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年利率为4.0%,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贷款年利率为4.50%。贷款期间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9、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如何确定?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超过所购房价的70%,且不能超过抵押物评估价的70%。经济适用房贷款额度不能超过房价的80%。贷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身职工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40万。 10、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如何计算?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实际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取整计算。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申请办理二手房贷款、其他房产抵押贷款、商业银行“二手房”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如借款人所提供的房产为砖混结构且房龄未超过20年,则贷款期限加房龄不得超过30年。 11.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供哪些个人资信资料? (1)《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 (2)身份证明:查看借款人和配偶身份证原件,收取复印件4份、户口簿(含集体户口)原件,收取复印件3份; (3)收入证明:借款人和配偶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申请日前六个月的工资明细或工资存折(银行卡)明细打印单; (4)婚姻状况证明:查看借款人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收取复印件3份; (5)用其他房产做抵押的,查看抵押房屋产权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原件并收取复印件3份,产权人及产权共有人户口簿原件,收取复印件3份;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收取复印件3份; (6)购买政府配售经济适用房的,须提供准购证明; (7)银行出具的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原件1份; (8)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半年以内)及借款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证明; (9)面谈记录(省中心提供,与借款人当面签订)。 12.为什么说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使用商业住房贷款更划算?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年利率低于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年利率。以2013年初执行的利率为例,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4.50%,银行同期商业性住房贷款年利率为6.55%;利率差额2.05%。 13.能否多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已成为解决职工购、建住房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和改善职工住房条件的重要手段,所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只有在上次贷款还清后,才可以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第二次申请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上浮10%。第三次申请贷款不予受理。
14. 能否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其它消费?
《条例》中明确住房公积金的专项用途是: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购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在目前的情况下,公积金制度着眼于帮助城镇居民解决基本住房问题,即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因此,对于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非住房建设方面的消费,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的专项用途,不能办理。 15.违反借款合同是否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如何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同时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性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根据以上条款,对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违约性质、金额、程度,采取措施追偿贷款本息、罚息及其他费用,并依法追索保证人的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处分抵(质)押物: (1)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拖欠贷款本息的; (2)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3)借款人采取欺骗和提供虚假材料的手段骗取贷款的; (4)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相关条款,无正当理由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5)借款人在未还清借款前,将设定的抵押权财产拆迁、出售、转让、变卖、赠与或者重复抵押的;
(6)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未履行或者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7)拒绝或者阻挠受委托银行、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贷款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
(8)具有违反《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借款人违约时,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根据违约性质、程度、金额采用下列一种或者数种方式处理:
(1)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终止贷款,收回部分或者全部已贷款项;
(3)依法处以罚息、收取违约金;
(4)从借款人、共有产权人和参与还贷人银行账户(含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5)处分抵押房屋(该房屋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处分,以下相同)扣除依法交纳有关税费后,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6)依法追偿贷款本息;
(7)处分抵押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省中心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