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重度残疾人保障政策和责任清单
困难重度残疾人是指全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一级、二级残疾人。
一、生活保障政策
1.2023年,我省城市困难重度残疾人低保补助水平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困难重度残疾人低保补助水平每人每月一类为465元、二类为442元、三类为89元、四类为62元。低保金按月直接拨付至困难重度残疾人或其监护人账户。(责任部门:民政部门)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肢体一级、视力一级和精神、智力一、二级每人每月110元;肢体二级、视力二级和听力、言语一、二级每人每月60元。(责任部门:民政部门)
3.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城市低保和农村一、二类低保残疾人每人每月110元,农村三、四类低保残疾人由各地自行确定。(责任部门:民政部门)
4.为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代缴最低缴费档次的参保费。(责任部门:人社部门)
二、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
2.抚养、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5.预防和制止被监护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教育;
6.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三、教育保障政策
1.对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残疾幼儿,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减免保教费。(责任部门:教育部门)
2.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500元标准给予特殊学习用品、交通费等补助。(责任部门:教育部门)
3.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残疾学生可申请享受国家助学金,并享受免学杂费政策。(责任部门:教育部门)
4.对中等职业学校在籍的一、二、三年级全日制在校残疾学生,按照标准免除学费。中等职业学校在籍的一、二年级全日制在校残疾学生可申请享受国家助学金。(责任部门:教育部门)
5.对全日制本专科院校(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和民办独立院校)在校残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享受每生每年3300元国家助学金资助。(责任部门:教育部门)
6.对参加广播电视大学取得学历证书的残疾人给予学费补助,本人只承担总学费的30%,剩余部分由政府支付。(责任部门:残联组织)
四、医疗康复政策
1.资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责任部门:医保部门)
2.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对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等基本康复服务。(责任部门:残联组织)
3.将2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将康复综合评定、吞咽功能障碍检查、手功能评定、平衡试验、平衡训练、表面肌电图检查、轮椅技能训练、耐力训练、大关节松动训练、徒手手功能训练、截肢肢体综合训练、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孤独症诊断访谈量表(ADI)测评、日常生活动作训练、职业功能训练、精神障碍作业疗法训练、减重支持系统训练、电动起立床训练、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言语能力筛查等20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将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责任部门:医保部门)
五、住房保障政策
1.对符合住房救助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可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对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根据其身体状况在楼层、户型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并根据其经济条件,适当给予租金减免。(责任部门:住建部门)
2.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按照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要求,采取制定实施分类补助标准等措施,对无自筹资金的残疾人家庭等给予倾斜照顾。(责任部门:住建部门)
六、就业扶持政策
1.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实现就业,支持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相应的职业素质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按规定落实好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责任部门:人社部门)
2.统筹现有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且有就业能力和就业需求的重度残疾人及家属就业。促进农村残疾人就地就近就业,对残疾人脱贫户和防返贫监测对象家庭予以重点照顾倾斜,确保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村残疾人脱贫户和防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劳动力至少1人实现就业。(责任部门:人社部门)
附件8
特困家庭保障政策和责任清单
特困家庭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家庭。
一、基本生活保障政策
1.特困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2023年,我省城市特困家庭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0920元(每月不低于910元),农村特困家庭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7260元(每月不低于605元)。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三类制定,全自理每人每年不低于1800元(每月不低于150元)、半护理每人每年不低于3612元(每月不低于301元)、全护理每人每年不低于5412元(每月不低于451元)。(责任部门:民政部门)
2.城乡特困人员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和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享受每月100元养老服务补贴。(责任部门:民政部门)
3.城乡特困人员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享受每月100元养老护理补贴。(责任部门:民政部门)
4.城乡特困人员中80—89周岁老人,可享受每人每月不低于25元高龄津贴;90—99周岁老人,可享受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高龄津贴;10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可享受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高龄津贴。(责任部门:民政部门)
二、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1.对特困人员从吃饭、衣物、取暖、用水、用电、卫生、环境、健康等方面提供基本保障;
2.应妥善安排特困人员的住房,不得让其居住在条件低劣的房屋;
3.特困人员生活不能自理或生病住院期间给予日常护理和住院陪护;
4.对特困人员进行安全提醒,提高特困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5.关注特困人员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给予必要的心理抚慰;
6.妥善管理和保护特困人员的财产;
7.尊重特困人员的人格尊严、个性特点、生活习惯,严禁歧视、虐待、遗弃特困人员;
8.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三、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特困人员,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缴费档次养老保险费。(责任部门:人社部门)
四、医疗保障政策
1.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责任部门:医保部门)
2.对特困人员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实施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政策。(责任部门:医保部门)
3.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特困人员政策范围内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医疗救助比例为100%。(责任部门:医保部门)
4.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特困人员,经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按照30%给予二次救助,二次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责任部门:医保部门)
5.经基层首诊转诊的特困人员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责任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五、住房救助政策
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优先给予住房救助;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农村危房改造等给予住房救助。(责任部门:住建部门)
六、权益维护政策
依法为符合条件的涉诉特困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责任部门:司法部门)